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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许可法》看卫生行政许可(一)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在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内绝大多数都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例如本案,转基因食品是否要设定卫生行政许可,便会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在目前转基因食品只能说是一种风险(Risiko)而非危险(Gefahr),即人类目前的科学认知水平上,无法对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影响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这就必然导致一部分公众支持转基因食品,而另一部分反对或中立的立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前,从法律上,并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针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举行听证。但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如果新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直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3. 刘阳中:《建立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之构想》,载于2001年4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4. 许德江:《卫生行政许可的现状和改革探讨》,载于2001年第4期《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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