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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许可法》看卫生行政许可(一)

  “地方保护主义”这个说法已经有年头了,但是一直也“不过时”。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本地销售。《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建议,应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考虑到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当出现地方性的特殊问题时,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但是,对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一照一证 (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即为合法药品产品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本案的卫生局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市的销售设置“备案”。根据《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的规定,物价部门只能够对部分政府指导定价的药品进行价格行政许可,而对甲类医保药品和市场调节的药品无权进行价格行政许可。本案的物价部门将其权限作了扩大解释,无疑也是一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2004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卫生局和物价局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物价局擅自收费,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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