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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许可法》看卫生行政许可(一)

  [评析]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基本上以防治腐败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为基本出发点。社会上广泛流传着“有权就有钱”的说法,而这里的“权”主要就是指行政许可的权力,所谓的“腐败分子”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行政审批而出的事。因此,这部法律把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为出发点,从而达到从根本上、从制度上来防止和治理腐败的目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之一。最终,《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决定予以确认。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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