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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看我国亟待建立的医疗救济基金

  当然,如果公众基于自愿要求接种非强制性疫苗,例如乙型肝炎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等,则此时的法律关系又是民法伴随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是医患双方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民法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
  二、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概念
  预防接种使用的疫苗,对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接种后会引起机体一系列的生理病理及免疫反应,在这些反应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临床症状,称为预防接种反应。《试行办法》将预防接种反应分为:(一)一般反应和加重反应: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反应,其性质和强度随制品而异。最常见的是发热反应、局部的红肿反应或种痘后的发痘反应等。加重反应只是一般反应的加重或发生的比例略多一些,均属正常反应。(二)异常反应:指同一批疫苗同时接种很多人,只在极个别人中发生的一类反应。其特点为:与疫苗种类有一定联系,但只发生于个别人(与个人体质有关);反应性质、临床表现与一般反应不同;反应程度比较严重,必须及时就医诊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属于广义药品的范畴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概念的影响。参照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笔者认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生物制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接种于人体后,人体在产生有益预防保护反应的同时或之后,发生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应当包括上述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加重反应和异常反应,因为他们都是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接种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应注意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与预防接种事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预防接种事故是指接种人在预防接种中,违反预防接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被接种人人身伤害的事故。
  三、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赔偿救济机制
  (一)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赔偿主体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所导致的责任,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接种人、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还是由国家等谁来承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疫苗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毒副作用,公众买疫苗、接受接种是一种遵从医嘱、个人对疫苗质量又无法鉴别的被动消费者,被接种人本身不存在着过错且其又无分散损失的能力,因此损失不应由被接种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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