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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刑法理论

  胡萨克最具特色的刑法理论,是其关于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关系的论述。胡萨克猛烈批判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的观点,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的思想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却存在问题。针对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等刑事责任问题,胡萨克认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有刑事责任的思想,无法解释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为此,他提出了“无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命题,并主张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
  胡萨克在批判了英美正统刑法理论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提出了其“控制原则”的刑法理论。所谓“控制原则”,是指“把刑事责任施加于人们无法控制的事态即为不公正”。其核心内容就是:一个人如果不能防止事态的发生,就是对事态不能控制。而所谓“事态”,按照胡萨克的解释,就是指责任所针对的一些难以确定的事情。“如果事态是行为,他应该能够不为该行为;如果是后果,他应该能够防止其发生;如果是意图,他应该不具有这个意图等。”反之就违背了“控制原则”,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解决了“不作为”、“无意识”、“身份”、“持有”这些概念给犯罪行为要件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困惑。只要行为人对事态应该控制而且能够控制却没有控制而致事态发生了,就可以认为其违反了刑事法规。关于“不作为”,胡萨克认为人们对不作为产生的后果和对积极的作为产生的后果应有同样的控制,其将重点放在对危害后果的控制这一法定义务之上。关于“身份犯”,胡萨克认为,人们应当对能够控制的身份有义务加以控制,以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关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自己引起的无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预见到将发生无意识的情形而不采取合理的步骤来防止危害后果,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思想”,刑法当然不能处罚单纯的思想,但是,对未遂犯、预备犯就很难说不是在处罚思想。 
  可以说,胡萨克的基本立场就是:修正的刑法理论不应当全盘抛弃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但应当重建刑法与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紧密关系,抛弃刑事犯罪构成的二元结构模式,代之以控制原则为核心,并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统一于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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