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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第三,专业知识辅助。即通过电讯专业知识,掌握嫌疑人所在的位置及活动规律。如跟踪移动电话的信号,移动电话每次开机都会自动选择其所在的基站登记,随着电话所在的位置改变,登记的基站也同时改变。所以可以通过对手机信号的跟踪,准确掌握持机人所在的位置和活动规律,再采取相应的措施。采取这种方式查找嫌疑人,要尽可能通过信号移动情况分析他的活动规律,把工作做到前面,避免被手机信号牵着鼻子走。
  第四,外围分析法。即通过在调查、分析嫌疑人关系人通讯记录、电话清单,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如调查中如果发现一个相同的号码,分别出现在这些人的电话通讯记录中,应当引起注意,就此及时跟踪调查。
  2、追踪赃款、赃款流向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用来说明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很适当的,尽管其虚构、伪造身份,但犯罪所得的款物始终是他们趋之若骛的目标,赃款、赃物的流向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通过这种方式实施缉捕,还可以达到人赃并获的效果。当然,适用这种方式开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也取决于具有控赃的条件。如上海闸北经侦支队办理的一起通过冒用主体资格进行票据诈骗的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使用空头支票大量诈骗办公用品等物品。由于犯罪分子使用假冒的身份,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段时间内侦查没有突破,直到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新科DVD,由于新科集团在全国具有完备、发达的销售网点,侦查人员通过联系新科集团,帮助控赃,最终将流窜作案二年多的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如果被骗物品不具有买卖的监控条件,则无法实施对赃物进行控制。
  3、秘密侦查
  由于真实身份尚不确定,为了不打草惊蛇,可以采取秘密侦查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掌握案情,摸清嫌疑人的情况。如采用化装侦查的方式,摸清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如在异地办案时,通过操当地口音的侦查人员以其他名义打探虚实等。
  三、缉捕工作应当建立的工作机制
  (一)侦查协作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因素的干扰,在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中,常常面临重重障碍,这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应当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侦查人员绝不能因为某地区、部门的局部利益而置国家整体利益于不顾,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应当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次,公安部应当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统一下达协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协作中出现矛盾,双方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不成由双方的共同上级裁决,一旦裁决应立即执行。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阻挠办案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除常用的协查通报、通缉、例会外,还应当建立协作区域、组织并案会议、疑难案件“会诊”等多种形式。
  (二)加强信息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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