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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实施监控,应当尤其注重一些特定的日子:一般地,节假日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感情比较脆弱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多会想方设法同家人、关系人联系,表达思念之情;尤其是春节、正月十五、中秋等中国的传统节日,应当重点进行监控,获取在逃案犯的信息。此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还应当注意对于其个人有特别意义的日子,如妻子、孩子的生日、结婚纪念日、情人的生日、纪念日等。
  5、分析研究嫌疑人的个性特点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的分析研究,可以对其他线索进行印证,进而推断嫌疑人的去向。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个性内向,少交际,其藏身之处往往不会离家太远;有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就极为谨慎,其逃向信息一般不可能轻易透露,尤其是从一般关系人处获得的线索更应当仔细推敲,防止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有的犯罪嫌疑人与恋人、情人感情笃深,可说是“重色轻友”,对这些人员所透露的信息要结合平日双方的感情状况进行推断,分析是否能够自圆其说,有无不合情理之处,研究其心理状况,再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另外,在这种掌握较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中,分析嫌疑人的生活、娱乐习惯,对于服务于缉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喜欢吃川味的,要注意在川味馆布控;喜欢跳舞唱歌的,要注意在歌舞厅布控。
  (二)犯罪嫌疑人不确定,身份也不确定的情形
  这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实施案件的犯罪人,当然,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形。这种情形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较为常见,但是由于经济犯罪案发后大多没有犯罪现场,有的案件甚至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如走私、骗汇犯罪,因此这种情形中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是非常有限的。如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破的发手机短信诈骗的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发手机短信为诱饵,要求受害人将资金打入银行卡中,以查询卡内资金,验证购买能力为理由要求受害人提供卡号和密码,通过伪造银行卡,异地取现,诈骗巨额资金。案发后受害人连犯罪分子的面都没见过,侦破的难度较大。这类案件主要的侦查措施有:
  1、尽可能地从嫌犯留下的线索中刻画嫌疑人的特征。如上述案例中,嫌犯只通过电话与受害人有过接触,但电话仍然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所持的口音。还可以通过一些公共机构的正常管理所留下的记录寻找线索,如银行机构的录象,走访有关单位的保安人员,另外可以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帮助分析嫌疑人必须具有的条件,等等。
  2、通过收集有关情报、资料考虑是否可以并案处理。这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手法诡秘,认为自己的犯罪不会被查处,很多犯罪分子销声匿迹一段时间,就会又出来作案。因此可以通过发布协查通告、对重点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库资料进行比对等途径,对具有作案手法特征相同、相似的案件考虑能否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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