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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2、抗拒缉捕的非暴力化。传统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期间,为抗拒追捕,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不惜鱼死网破,如震惊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的主犯张君在潜逃期间,始终随身携带枪支,落网之后,沮丧、绝望的张君曾经说过:“我曾经想过自己的两种死法,在枪战中被击毙或者自杀”,足见其暴力倾向。这种情形在经济罪犯中比较少见,经济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大多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潜逃多以犯罪非法所得为后盾,以金钱铺路,较少使用暴力手段。
  3、亲情观念较强。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多是想改变自己及身边的人的生活状况,所以这些案犯尽管违法乱纪,实施了经济犯罪,但多数亲情尚未泯灭。据统计,有95.8%的逃犯在逃期间与以前的关系人保持联系。利用这些有亲情的关系人获取犯罪人的行踪,就如同垂钓用的浮标,通过对这些浮标的观察,能够分析判断出“沉底鱼”的行踪,然后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捕。
  4、逃匿方式层次较高。经济犯罪分子的潜逃,一般短期内没有生计上的压力,逃匿时乘坐的交通工具首要考虑迅速、安全,并不在乎费用,所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加强对飞机、出租车等的查控。潜逃期间的联络方式,可能使用的是新兴的通讯工具、科技工具,如使用电子邮件、QICQ聊天室等。这些都体现出经济犯罪分子逃匿方式的层次较高。
  二、缉捕的主要措施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逃匿的阶段和案件的类型,侦查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情况是不同的,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不确定和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三种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措施应当有针对性地展开。
  (一)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确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已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的情形。如“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价格案,主犯吕建新、朱焕良虚设帐户,通过自买自卖、联合操纵等手法,操纵“中科创业”及其相关股票价格,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目前两人均在逃,尚未归案。在这种情形中,由于对于犯罪分子的身份资料、社会关系、案件的大致情况等都有一定的掌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应当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具体的措施主要有:
  1、了解嫌疑人出逃前的活动情况
  首先,是有目的地在关系人中进行摸底调查。进行摸底调查的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情人,这是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关系。第二层次是亲戚朋友及其关系人,包括亲戚、同学、同事以及他们的重点关系人等。第三层次是与犯罪嫌疑人平时联系不多,但关系密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平时交往不多,单位、同事、甚至家人可能不知道这种关系存在,这一层次是死角人员,不能遗漏。在进行这些调查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讲究策略。
  其次,要调阅相关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涉案材料和社会机构的资料。其中社会机构的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录象监控资料、电讯部门的通讯记录、税务部门的纳税资料、工商机构的有关登记资料等等,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由相关机构记录下的有关信息资料,都可能成为缉捕逃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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