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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邓宇琼


【关键词】经济犯罪 嫌疑人 缉捕
【全文】
  当前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潜逃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困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一大难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是破案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之一。所以,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未被抓捕归案,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查办,使案件久侦不破;同时,还会大大影响对经济犯罪打击的力度和社会效益。本文拟就经济犯罪中嫌疑人的缉捕策略作一探讨。
  一、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缉捕的概念和特点
  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的缉捕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将逃跑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使其接受诉讼处理的侦查措施以及服务于抓捕工作的侦查活动。这些犯罪嫌疑人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批准实施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实施前或实施中潜逃;还包括被依法判处刑罚从羁押场所脱逃的罪犯。公安机关常用的追缉堵截措施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实质上是一类工作,只不过在对策、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重点,追缉措施是对作案后临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紧急措施,而追逃措施则是对久逃未缉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的罪犯实施的查缉措施。
  经济犯罪案件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类新型案件,所对应的犯罪主要是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三章中增设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与以往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传统刑事案件如杀人案件、抢劫案件、绑架案件等相比较,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潜逃中体现出以下主要的特点:
  1、对潜逃事先多有周密的安排,体现出计划性。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起意潜逃往往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大多处在恐慌、紧张的心理状态之中,潜逃中“惶惶如丧家之犬”。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对案发后的潜逃有着周密的计划与安排,有的是一边实施犯罪一边准备潜逃,有的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计划安排如何逃匿,并作有充分准备。如广东开平支行发生的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银行系统侵吞资金案,案发后才发现主要案犯许超凡等三人的家眷早已移居境外,案发后三天,许超凡即使用早已准备好的假护照离境,使得人们惊叹疑犯外逃计划的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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