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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现代国家——中国立宪与政治文明建设

走向现代国家——中国立宪与政治文明建设


陈端洪


【全文】
  中国宪法特别强调建立现代国家的任务。《序言》设定了三个国家理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可以用经济实力与军事实力的客观标准来衡量,民主虽然也必须靠客观的制度来体现但同时必然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相比之下,“文明”作为一国的政治理想却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如果说富强隐示现在的贫困,民主隐示民主欠发达,那么文明是否就隐示欠文明或前现代文明?《序言》开篇便自豪地陈明“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那么,为什么“建设文明国家”还是一个孜孜以求的理想(梦)呢?是因为历史的中断导致“礼崩乐坏”、“人心不古”还是因为现在的“文明国家”与我国“光辉灿烂的文化”是两码事?如果我们处在一个道德崩溃的时代,那么国家对此能有何作为?如果现代的文明国家有别于我国传统文化,那么区别何在?宪法又能对文明政治有何贡献?
  这里我不想泛泛地讨论社会文明,尤其是礼乐与人心的建设,还是集中关注宪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吧。一个极其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里首次正式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建设文明国家的任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其重心也得到了明确。何谓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体现为政治制度、习惯、行为、语言、仪式等方面,但不能仅仅等同于以上内容的描述。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假定了文明的政治与非文明的(野蛮的)政治的区分,因此,政治文明的概念具有规范性。问题是:二者的区别何在?我没有勇气对这个庞大的话题提出任何系统的回答。这里我想从宪政主义的立场提出一点思考。
  现代宪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它区别于“古代宪法”。所谓古代宪法是指前现代的欧洲“宪法”与处于历史发展早期或低级阶段的非欧洲社会的“宪法”。古代的“宪法”等同于传统社会的政治习俗,而现代宪法是理性的自觉建构。正如James Tully教授所言,宪政主义建立在历史阶段性进步论基础上,根据这种历史观,全部的文化与人民被描绘成处于历史发展的某个特定阶段,而欧洲立宪民族国家处于最高发展阶段。现代宪法只能产生于被洛克称为“可以算作人类最文明的人们”的社会。今古宪法的对比指向前现代欧洲与非欧洲社会的宪法的低级发展阶段,对于它们的“低级”,不同的理论家使用过自然状态、原始的、粗俗的、野蛮的、传统的、欠发达的等词语。随着殖民化与现代化从欧洲展开,蔓延全球,殖民地与落后民族被无情卷入了“历史进步的过程中”,它们的习俗与传统被视为进步的障碍。它们要么被同化或独立为立宪民族国家,要么被推向历史进步的路边。宪政主义演变成了一种普适性知识,一种政治真理。作为非欧洲社会的中国也在劫难逃。晚清面对传统政治文明的全面瓦解,中国人第一次开始了建立现代国家的探索。这时候,先进的人士如获至宝地引入了现代宪法的概念。以立宪为核心的现代政治文明在中国的成长是“挨打”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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