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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的国家权力

  (三)、君主共和混合制  
  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制和共和制的混合。英国可以说是这一政体的典范,在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完整地说,主权在”King /Queen in Parliament”, 就是说主权由国王/女王与议会共有,议会又由下议院和贵族院组成,兼有封建贵族制度和现代民主制度的特点,所以说,英国宪法最得平衡之妙。国王/女王形式上很大权力,实质的权力在下议院以及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的政府,前者被称为这种政体的“尊严部分”(the dignified parts),后者称为“效用部分”(the efficient parts)[12]。所谓的议会主权,实际上指国家权力的最高的使用权,戴雪称之为法律主权。从所有权意义上说,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权力由君主和选民共享。国王/女王的权力不具有绝对性,选民的权力也不具有绝对性,否则,要么演变成君主制,要么演变成共和制。可以说,君主立宪制是一个君主和人民的合资公司,其中贵族的股份要比平民的多。议会乃是董事会。
  君主是否会腐败呢?由于君主的使用权已被限定在很狭窄的领域,因此,在利用权力谋私的意义上,君主已没有多少腐败的可能。当然,从共和主义的立场看,君主的特权本身就是腐败。议会是否会腐败呢?由于议会拥有主权,议会的意志就是法律,因此,议会整体腐败是说不通的。政府、法院的整体腐败在理论上是存在的。议员、官员的个人腐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可能。 
  (四)、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制  
  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所有制,是对资产阶级共和制的超越。在无产阶级看来,将民主共和制说成“全民政权”或一般民主和纯粹民主纯属自欺欺人,实际上资产阶级的共和制是资产阶级的专政,是剥削者对劳动群众的专政[13]。社会主义宪法风景线上最耀眼的景观是共产党在权力体制上的主导地位(dominance)[14],它强调国家权力的人民所有制与共产党永久的、排他性的领导权的统一,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富有创新性的混合政体。
  惟其实行共和,在法律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通过选举而合法化。惟其实行一党领导制,在法律上虽然不排除其它政党的存在,但只有一个合法的执政党。循着上面关于共和国与均等股份公司的类比,我们可以把领导权看成代表人民行使的董事长权力和主要的经营管理权。惟其实行立宪,国家机关实行适当的职能分离,各自的权力都通过宪法划定,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但这种政体的立宪原则不是分权制衡,而是民主集中。在权力的分配上,首先实行议行合一,代议机构被奉为最高权力机构,其他国家机构由它产生,对它负责,体现人民主权;其次,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构都服从执政党的领导,体现权力根本上的集中。这样使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实现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里,民主是基础,但不是至上的,否则就可能带来政治领导的多样性;不能有绝对的专制,否则就会毁坏共和的基础和立宪的意义;不能实行西方意义上的宪政,否则就会动摇权力的集中。
  如何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和一党领导权在规范的意义上统一起来呢?在這個体制的合法化中,最关键的概念是“阶级——政党”的概念。社会被划分为若干个阶级,执政党代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几个阶级,也就是说她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据信除了利益上的合法性外,还有一个正当化的基础,这就是执政党及其代表的阶级是最先进的,最了解历史进步的真理。
  那么执政党是否会腐败呢? 据信原则上不会, 因为它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腐败事件的发生只能归因于腐败者个人——对于腐败者,有一个专门的词用来称呼他们:害群之马,只能作为个案来处理,而不能藉此提出对政府或执政党的不信任。一旦腐败变得普遍起来,定性也会升级为党风问题,所以纯洁党风、严肃党纪的运动就会接踵而至,惩治腐败的法律会越来越苛严;也可能引起人们对于某些机构设置、行为机制的反省,并进而落实为改革措施以便增强机构和权力运作机制的技术理性。但一切的问题都不被认为是根本的权力所有制问题,似乎腐败与公民的权利也很少关联。  
  三、公与私的分离:合法型统治的公共职位概念  
  上面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各种政体下权力的归属及腐败的可能性,基本的思维方式是将国家权力类比为财产。特别是在共和制的标题下,我们比较详细地探讨了权力的所有者维护其所有权的根本制度。接下来的问题是:权力应该怎样分配和行使才能防止腐败呢?宪政主义设计了两个原则,即分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两个原则加上人权原则构成了全部公法的基础。下文不准备阐释上述原则,而是想将权力行使的问题与财产权勾连起来。官员和国家是什么关系?官员是否可以按照财产权的原则行使国家权力?让我们集中、仔细地分析合法型统治的公共职位的特性,进而认识腐败的本质。腐败就是利用公共职位的权力谋求私利,这个概念本身假定一个禁令:公共职位不是私人财产,不能用于个人目的。只要政治权利被视为世袭的结果或私有财产权,那么腐败就没有意义。所以,我们应当在规范意义上探讨官员与职位的法律关系,与国家的法律关系,揭示公共职位与财产的根本区别,说明为什么将职位视为私有财产应该受谴责和惩罚。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不失为一个合适的知识起点。在韦伯看来,正统的统治有三种纯粹的类型: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合法——理性统治。合法型统治是现代社会的主导的统治模式,这种统治模式的最纯粹的现代行政管理形式是官僚制。官僚制是现代文明所内含的维持法律、经济和技术理性的必要条件或组织手段。韦伯详细地列举了官僚制下官员的十个方面的特征[15]以及现代官员的运作方式六个方面的特征[16]。由于他专门针对行政管理的官僚体制和官员,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其所述特征,因为我们讨论腐败不止包括行政官员而应包括所有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以下两个特征普遍适用于其他公职: 1、 通过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则普遍安排各机关的权限。这就是说:(1)、对为统治目的所需要的经常性工作进行固定的分工,作为职务的义务;(2)、对为履行这些义务所需要的命令权力,同样进行固定的分割,并通过规则对赋予它们的强制手段,划定固定的界限;(3)、为经常性和持续性地履行这样分配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通过招聘具有一种普遍规定的资格的人员,有计划地事先作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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