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财产的国家权力

  其次,我们来探析腐败的含义。腐败,在英语中的字面意义或物理意义是“分裂成许多碎片”,字面意义移用到政治领域形象地表现了腐败的破坏性。在政治学意义上,腐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政治秩序的瓦解,包括公民的道德能力的丧失,从而使政治符号和体制失去支持。狭义上指国家公职人员背叛公共委托,以权谋私,我们不妨把它界定为权力和贪欲的结合,这个过程就是权力的滥用,结果体现为掌权者获得某种利益,这里的利益,可能是直接的经济价值,可能是间接的经济价值,也可能是其它某种益处。当然狭义上的腐败也可以从多角度界定。上面的界定以公职为轴心,而经济学的方法把腐败看成市场经营,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另有些学者侧重腐败行为对于公共利益的背叛与损害[5]。虽然反腐败主要依靠的是法律,但是,法律只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腐败,比如受贿、贪污,对腐败并没有作出整体性的界定。诚然,刑法上关于腐败性质的犯罪的规定有助于我们理解腐败的构成要件,但刑法的观念过于狭窄,而且专业的技术分界往往会限制人们的理论视野。因此,虽然本文意在以法学思维方式分析腐败,但对腐败观念的完整界定无法在法律中寻求解决。  
  完成两个概念的分别界定后,我们接下来解析“国家权力作为财产”的提法。所谓“国家权力作为财产”,其实就是把财产权作为分析国家权力分配体制的模式。对于分析权力及权力的腐败,财产是一种关系,一种心态,一种思维模式,一种表述方式。  
  其实,人们经常在财产权的字面意义上或者隐喻的意义上描述甚或规定国家权力,我们许多关于权力的话语背后都是财产权的思维方式。宪法上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换种表述,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典型的财产权的表述方式了。再如,“当家作主”,在政治上,似乎是成为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简约表述,其实,它必然包含着当家作主者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的意蓄,因为,如果权力不属于他们,那么这种当家作主就是鸠占鹊巢,不具有正当性。又如,“干部终身制”,古代的世袭制,自古以来的卖官鬻爵,这些说法都是隐喻,体现的都是财产权的某些属性,即无限期、可继承性和可转让性。凡此种种,由于相沿成习,人们往往不去深究背后的理念。上面提到,腐败是公共职位(职权)被滥用,也就是被用于私人目的,包括行贿者的私人利益和受贿者的私人利益。而且,经济学的观点进一步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被腐败者进行市场经营,谋求利益最大化。什么东西可以被正当用于私人目的,可以进行市场经营,谋求利益最大化呢?当然是私有财产或者从财产权分离出来的某种权能。腐败被批判,本身隐含着一个禁令:国家权力不是私有财产。倘若是私有财产,那么以权谋私乃是人的正常本性,何错之有?谋求私利的最大化正是财产权制度赖以建立的人性基础。我们谴责腐败其实在谴责某些人从心态上、行为的性质上或者明目张胆地或者偷偷摸摸地把国家权力当成了私有财产来对待。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进一步把腐败行为与财产权以及人们关于财产的心理进行深入的类比呢?当然,我决非要为腐败正名,说公共职位应该成为私人财产,相反,通过类比,我想使人们更清醒地看透腐败的本质。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将权力观念系统地引回财产权的概念,放回财产权的分析结构重新审视之。  
  二、 权力所有制  
  权力(power)有心理或物理意义,有法律意义。我们关心的国家权力,乃其法律意义。一种法律关系的改变(形成),无外乎源于下述两种情况:1、人主观控制不了的事实;2、人的主观控制的事实。第二种情况下,我们便说该人有权力。上述分析,其实是一种私法的思维,对于公法来说,是真实的,但不充分。国家权力,是集中的,而不是分散在各个个体手中,不像作为财产权权能的立遗嘱或委托他人处理财产之类的简单分散的权力。国家权力的归属,不外乎这样几种形式:君主制,共和制,君主共和混合制。结合权力的使用权的配置特点,我将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所有制单独列出。以下分述之。  
  (一)、君主制  
  纯粹的君主政体,指的是由单独一个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的政体[6]。从所有权意义上说,在君主制下,君主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各级官员都是它的仆人。那么,君主凭什么可以主张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呢?如果说是暴力使其获得了权力,那是不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而且根据暴力的原则,其他人同样可以揭竿而起,弑君夺权,这显然不利于守天下。因此,君主制必然比附某种宗教,将君权神圣化。一切古老的民族都曾经奉行过君权神授的信念,中国历来就深信君主授命于天,称其为天子。在君主制下,君主腐败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只有在道德或宗教层面上才有意义。在君主制下,权力对于君主来说是典型的私有财产,因此,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置权、遗赠权以及无期限等财产权的权属都存在于君王手中。只要人们不推翻他,人们就不能阻止他行使上述任何一种权能。但是纯粹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并不是可以反复无常,胡作非为的,要防止君主政体堕落为专制政体,就必须凭借两个力量:一是中间层,即贵族和僧侣;二是法律。正因为这两种力量的连续不断的存在,因此,作为君主国的英国才成了世界宪政的母国。对于各级官员来说,由于他们不过是君主的仆人,对于他们的官位是不能主张权利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权谋私就是腐败。这对于建立了官僚制度的君主制来说,是真实的。但是在欧洲封建时期,许多王室官员变成了土地贵族,他们的官职与采邑不可分割,被视为他们的个人财产。或者说,官职变成了采邑的附属物,变成可以继承的,虽然不象君权那样具有绝对性,但封地所有者及其继承人对于统治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在这样的体制下,利用官职从采邑中受租,乃是正当合法的事情,谁也不会斥之为腐败。当然贵族对于官职的所有权是君主的封赐,不具有绝对性。但贵族权力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君主的权力,使君主权不具有绝对性。
  (二)、共和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