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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法院的职能*

  (1)凡涉及证据可信性评定、初审法院基于掌握第一手材料的优势地位更可能作出正确判断时,或者如果问题侧重于依赖事实的成份,初审法官得以在超然的位置上作出评价,则该问题被当作事实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就被当作事实问题,复审法院不加干预。由基本事实推导出终极事实通常被当着是事实决定,比如,当事实认定能够仅仅依据情境证据或推论作出时,上诉法院更倾向于授权下级法院决定,另如当事人的动机虽然是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但通常也被当作是事实问题。45还有一个标准就是,上诉法院在两种情形下不予审查:如果某一争议有一些事实在其中已具有拘束力――除非该事实的形成足以令上诉法院怀疑初审法院的结论有失公正;或者上诉法院从具体案件中不能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特别是形成看起来象普通法规范一样的规则。
  (2)如果其解决蕴含着对价值和政策的一般关怀,涉及辖区统一化的事项,则被当作法律问题,由复审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混合性问题是否被当作法律问题审查还取决于确定适用于事实的法律原则是否被违反,如果错误进入了法律结论的核心,那么即使认定类似于事实认定,也不能免于审查;还有一种法律错误是根据对准据法的误解作出的事实认定,比如误解了举证责任规则,尽管事实认定不受上诉审查,但基于法律错误作出的事实认定对上诉法院没有拘束力。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强行划定了一些问题的性质,例如,"宪法性事实"常常被作为法律问题审查,不受"明显错误"规则的限制,因为客观事实被法律理由所笼罩;外国法的适用和对于条约的解释,均为法律问题;在合同关系中,合同解释本身是事实问题,但所适用的解释规则的正确性则是法律问题,标准合同和公司规章及章程由于可能在本区域之外适用,因而也属于最高法院控制范围;从经验中引伸出来的基本逻辑规则和一般原则被认为不是事实问题,比如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下级法院必须把构成欺诈的个别事实因素与推定和推理的逻辑过程区分开,而最高法院只对后者有权控制;过失问题虽然长期被当作事实事项由陪审团决定,但在上诉程序中,大多数此类问题都是作为法律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的。
  2.撤销制模式关于"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律"的定义
  撤销制最高法院是由法国"撤销法院"逐步演进而成的,它在传统上作为立法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制约法官权力为目的,接受公民(当事人)的投诉,撤销法官超越立法赋予的司法权限所发生的"法律错误"或所作出的"违反法律"的判决。因而这种制约所关注的是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选择、对这一规范的解释、以及对于这些事实是否充分适当,因而最高法院不接受新的事实或对事实的解释,下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确定不变的,最高法院审查法官们对实质性问题的判决是否在他们自己认定的事实基础上适当地适用了法律;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适用法律作出判断而不决定整个案件,它不能行使司法权自行处理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只确定司法判决是否在法律上可以接受,然后通过撤销有法律错误的判决来"规范"(regulate)法律,亦即保障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适当性和统一性。46现行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旨在请求最高法院审查受到攻击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则"。不过法国学者认为,"确定一个问题是否属于''事实问题''这本身就是法律问题"47,实际上否定了划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意义。这种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线的模糊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据统计,法国最高法院每年近两万案件中只在1.5%案件中能够把注意力放在重要的法律争点上。法国最高法院原始的、占绝对优势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利益,终审程序的公共宗旨早已被法官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尽可能的公共的"人性"欲望都淹没了。48
  意大利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的基本职能是"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统一解释",然而基于对"违反法律"定义上的缺陷,最高法院在"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与"统一法律解释"两方面的功能发生相互冲突。诉讼法第360条规定列举的实体"法律错误",除包括违反或错误适用实体法规范外,还包括对争议的重要问题的判决省略理由或理由不足或理由与结论相矛盾;程序错误包括:管辖权问题;违反关于法官资格和回避规定的;无效判决(包括未按宪法和程序法规定陈述判决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给予当事人与请求的救济不一致的救济;审判组织不适当)或无效诉讼(例如根据无效引证或根据不适当采纳的证据作出判决)。意大利学者和法官认为,以违反法律或判决理由问题作为最高法院复审的理由,混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线,360条扩大解释当事人攻击"错误判决"的宪法权利,从根本上篡改了最高法院"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统一解释"的这一宪法角色。"限于审查法律问题"是指最高法院只能接受下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审查下级法院是否在自己所认定的这一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了法律,360条关于判决理由的审查则打开了最高法院审查证据的大门,从证据相关性、可采纳性及证据评价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找到缺口,它实际上赋予最高法院在受攻击判决未解释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或理由矛盾时审查和重新认定事实的权力;即使不因此而涉及证据审查,仅仅以判决理由不充分就撤销下级判决也不适当,因为撤销判决应当是判决结论不公正,而理由本身并不构成结论不公正。Calamandrei教授指出,"国家利用了失望的当事人通过把私人的自我利益放到更为宽泛的社会利益之中而获得满足的利益驱动力。"49这一程序法规定它直接导致最高法院每年审理几千件案件而且正在以双倍的速率增长,成为最高法院案件负担剧增和拖延问题恶化的重要原因。50
  撤销制模式的最高法院已证明是失败的尝试,最高法院面临的积案压力及其对正确履行其制度性职能产生的影响,使他们正努力从自己的历史传统中挣扎出来,重新考虑最高法院的角色或作用,并向更审制模式靠拢。51
  3.更审制模式关于"法律问题"或"法律错误"的定义
  德国民事程序法第549条规定,当下级判决违反联邦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条约、适用范围超出地区上诉法院的辖区的州法律及逻辑规则、一般术语和商业条件,由最高法院进行审查。第550条将"违反法律"定义为不适用法律或错误适用法律。按照对实务颇具影响力的理论界法律注释,下级法院所犯的法律错误可以涉及实体法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法问题,但一审法院违反管辖权规范的错误除外--这种错误应当向上诉法院寻求解决。虽然这种定义是粗线条的,但543条关于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案件具有基础重要性,或者基于进一步发展法律或保障司法统一的需要,需要由终审上诉法院作出判决",从总体上限定了最高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的价值倾向。立法还明确将一部分案件排除在最高法院受理范围之外。52
  在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分野根据逻辑方法,遵循多数派意见。据此,最高法院的大致权限是:(1)最高法院受下级法院事实陈述的约束,最高法院不必收集证据,不承认新的事实主张(除有关程序问题的极少数例外);(2)最高法院不能推翻下级法院对事实的推断和反证。对证据的评价及证据的充分性问题也属于下级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最高法院不得推翻,除非违反基本逻辑规则和一般经验原则而引起争议。(3)即使从经验中引伸出来的基本逻辑规则和一般原则也不被认为是事实问题,而且更审程序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的一个功能,因而可以由最高法院重新进行认定。如果下级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为欺诈,就必须把构成虚伪的个别事实因素与推定和推理的逻辑过程区分开,只有后者属于最高法院控制的范围。同样,在侵权法中,所谓因果关系不充分有一个法律内核,在接近程度和可预见性考虑方面确定充分的标准;(4)合同解释本身是事实问题,但解释规则的正确性被认为是最高法院可以采纳自己观点的法律问题53,同时,由于标准合同和公司规章及章程的潜在适用不受区域限制,因而也属于最高法院控制范围;(5)外国法不属于最高法院自己解释的范围,即使该外国法与内国法完全一致。但是,如果下级法院对于争议中的外国法不了解,最高法院则可以适用;54(6)终审上诉法院甚至对有关的未定义的法律术语(例如诚实信用、重大原因、合理性等等)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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