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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四、设立企业法人否认制度
  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从一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的一般原则。法律为保证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巩固交易安全基础而设立了企业法人应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在企业法人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登记设立企业法人时,登记事项不实,尤其是注册资金不实的现象极为普遍,以他人或者贷款资金注册登记,弄虚作假蒙骗登记机关的现象时有发生,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投资人抽走全部或部分资金,使注册资金徒有其数,利用法人形式从事其不符合法人条件的经营活动。有些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应进入破产还债而终止,由于多种原因,企业法人长期不经营,也不注销,名存实亡,或者在经营中,对企业法人分立、改制等,使企业法人只剩下一个空架子,以应付债权人,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致使许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增加了经济交往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因此,出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象,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建议设立企业法人否认制度④,对失去法人条件的企业法人,应当否认其法人的资格,以维护健康的法人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法人在经营中随伴着风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
  五、制定民事主体法的必要性
  1、制定民事主体法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民事主体法是由我国的现行经济基础所决定。我国的民法通则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提高,社会物质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的经济生活充满了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是全体社会已经形成的共识,法制经济需要用法律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及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决定了民事主体的多元化、广泛性,需要对民事主体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要求,并推动民事法律的建设,促进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体是国家、约束的是政府,民事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原有的民事主体制度已不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的民事主体,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细化,必须确定每一个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确定其在法律制度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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