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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张立明


【关键词】民事主体 诉讼主体 主体制度
【全文】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目前人民法院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为主,其中,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之首。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随时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这些关系的一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频繁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纠纷增多,民事法律关系更趋复杂,每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民事主体的问题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现行法律中民事主体制度的滞后,已不适应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应的立法,出台民事主体法。
  一、民事主体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必然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是由其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或者组织,简称当事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广泛。
  民事法律关系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不可能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则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这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但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就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是依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所调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民事法律关系不一定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而发生,民事主体的诉讼行为,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是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受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制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而启动的程序,其诉讼结果由民事主体享受或者承担。因此,无论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必须有民事主体的参加,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两者的结合点,随着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或者意志以外的客观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所以,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两种法律关系的结合点。按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将民事主体化划归为实体法中,笔者认为民事主体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出台民事主体法能够更好的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与民事审判工作的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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