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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对传统国际合同法规则的冲击

  六、结论: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新媒介的出现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同时也对法律的发展提出了挑战。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采用Internet签订合同进行国际商业交往必将成为国际潮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经济交往将更加频繁,我国的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充分运用和发挥Internet的全球信息网络作用。
  对于日益发展的国际电子商务,我国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和措施?
  首先,我们要更新观念,改变传统纸质书面合同形式的概念。组织和加强对外贸商务人员的网络知识培训,使他们学会在网上交易中游泳,采用Internet与外商签定合同。美国经济研究中心创始人、现任总裁Prestowitz告诫生产商和贸易商:“不学会在网上游泳, 你将会被竞争大潮所淹没。”18
  其次,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制订新的调控电子商务的法律,完善我国的有关立法,培养一种健全的法制环境。我们应该根据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不断地加以完善改进。这主要包括:一是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解释以适应现实需要;二是增添新的法律规定;三是取消或废止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旧法律规定。我国不妨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制订一部吸收世界先进立法经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贸易法。可喜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在这方面已有所涉及,该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承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但对电子签名未作规定。在以后修订合同法时应肯定电子签名同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执行力。
  最后,若我国暂时不能制订一部完整的电子贸易法,不妨先加入一些相关国际条约或采用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或对现行有关法律做扩大解释,使法律满足日益发展的实践需要。
  
【注释】参见王德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25页。
Clive Gringras: The Laws of Internet,Butterworths, 1997,Page 13.
Peter Mankowski: Das Internet im Internationalen Vertrags- und Deliktsrecht.
RabelsZ. Bd.63 (1999). S. 208.
参见汤友洪等:《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法律保护》,《法学》1998年第12期,第25页。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第(1)款。
转引自邱达春、张燕:《〈新加坡电子贸易法〉简介》,《经济与法》1999年第9期。
韩德培、李双元:《国际私法参考资料选编》,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页。
⑧⑨ 参见汤友洪等:《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法律保护》,《法学》1998年第12期,第27页。
⑩ 韩德培、李双元:《国际私法参考资料选编》,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04-505页。
11参见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第50-54页。
12 同前引②, page 48-49.
13《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的“书面协议”一词系指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
14 同前引①,第26-28页。
15 同前引③, S. 219.
16参见肖永平:《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85页.
17参见陈炜恒:《电子商务与法律》,《世界知识》1999年第4、6期。
18 王学成:《提高我国网络营销效益之我见》,《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8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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