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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对传统国际合同法规则的冲击

  Internet技术的发展, 不仅使人们可用它签订仲裁协议,也可用于仲裁程序。当前,网上交易正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作为网上交易产物的网上仲裁因其速度快、效益高、费用低的特点将越来越受到关注。“网上仲裁”是指通过Internet联络进行仲裁审理的程序,不需要仲裁员亲自到某个地点会合,也不需争议各方到某个地点进行协商。但要确定仲裁地是个问题。假设人们指定由三名分别位于巴黎、伦敦、柏林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这时以首席仲裁员的从业地来确定仲裁地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方法,且该方法赋予首席仲裁员太重要的地位。相反,或许更为现实的是对于独任仲裁员审理的案件,以其从业地为准来确定仲裁地。但该仲裁员可能是位环球职业仲裁者,在不同地方从业,因此这也不是令人信服的确定仲裁地的方法。 这样便会导致仲裁地空缺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仲裁庭和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准据法不能包含实际仲裁所需的全部规则,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仲裁地法将作为第二位的准据法,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而且要确定什么法院有权干预仲裁、有权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就必须确定仲裁地。如果双方当事人未选定一个仲裁地或仲裁地不能确定,将无法确认何国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乃至争议就得不到解决。
  五、从法理学角度认识Internet对传统国际合同法规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因而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传统的交易规则。但交易模式的变革推动交易规则的演进,这几乎是法律发展史上的永恒规律。17
  从法律上讲,电子商务中通过Internet进行有关交易信息的沟通本身就是一份合同的缔结过程,信息本身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信息传递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与执行。因此,保证交易主体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信息交流与通过传真、邮件等纸质媒介一样可靠,是保证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
   由于Internet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是一个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的大市场,防止公民逃避本国司法控制的法律机制将在因特网上大打折扣。各国享有领土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但现代领土主权对因特网所起的作用将不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由各个国家制定单独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实施松严不一的规则标准反而会束缚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呼唤统一的交易规则。有鉴于此, 许多国际组织都在不遗余力地推动各国对国内法改革,以使电子形式的合同成为法定的合同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12月制订了统一通用的规则即《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没有法律效力,但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国家(如新加坡)都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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