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互联网对传统国际合同法规则的冲击

  此外, 如果当事人采用Internet签订仲裁协议是否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的”书面协议” 要求?而且《纽约公约》要求仲裁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网上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电子签名效力如何认定?
  四、Internet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法院管辖
  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合同争议的管辖依据的规定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以地域为依据:合同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法律事实,总是与某国的管辖权具有空间上的关联,这种空间关联就成为该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如当事人住所、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等。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基础:它是属人管辖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由于国籍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所以各国都不愿放弃属人管辖原则。法国和其他仿效法国法的国家主要以属人管辖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3、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管辖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国法院审理,该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二是被告接受管辖。一国法院对接受管辖的被告享有管辖权,已成为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原则。
  从上可见,当事人的住所、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国籍、意思均可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依据。而且,特定法院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明确的物理空间。Internet使网络空间(cyberspace)成为客观存在,而网络空间本身无任何边界,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系统,无法分割成诸多领域要在一种性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规则面临的困境。
   Internet合同纠纷是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者之间产生的,他们是Internet合同案件的潜在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否定法院的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就有被架空的可能。没有原告的起诉,诉讼和审理就不能开始。当多数网络空间的参与者都不将争议诉诸法院,法院的管辖权便不存在。可见Internet进入国际合同领域使传统的司法管辖权基础发生动摇。
  (二)网上仲裁与仲裁地的确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