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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对传统国际合同法规则的冲击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论在大陆法或英美法国家,合同仅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时方能成立。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是面对面地提出要约和作出承诺,或者通过电话、电报、电传以及信件方式进行。Internet合同则不然,它是通过传递电子数据的方式来完成要约和承诺的,即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 合同的签订过程几乎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例如采用EDI交易,交易各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将订约的意思表示传递给对方,且EDI具有自动审单功能,而EDI交易的全过程甚至不需要人工的介入,计算机自动读取数据内容并自动对电子数据文件进行回复,那么计算机自动处理数据文件是否可以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计算机程序是由人编制的,当事人通过Internet订立合同时,都预先设置好计算机自动回应程序。计算机的信息自动交流和处理都是遵从当事人预先设置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过其编制或认可的程序而得到反映。所以,通过Internet订立的合同和人与人之间直接信息交流订立的合同一样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就合同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新加坡电子贸易法》第6条规定:“不得仅仅因为一个信息采用了电子记录的形式就否认其效力、有效性、强制性。” 可见,Internet 合同是成立的。
  在传统的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合同一般要采用书面形式(但英美法系国家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能及时清结者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和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后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方法证明。”第13条又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Internet合同则不然,它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可以储存在计算机内存中,也完全可以储存在磁盘或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媒介上,是一种“无纸合同(paperless contract)”, 这种“无纸合同”是否符合目前国内、国际贸易中签订合同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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