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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制度几个问题探讨

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后句。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453.
梁慧星.民事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2.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该条规定与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的规定相矛盾。因为,新证据是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发现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并一定由当事人的原因在内。所以,该条前句中所谓的由于当事人的原因的规定欠妥。
毕玉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354.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5条第1款第3项也有相同的规定。
毕玉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355.
I肖建国.论合同法上的证据规范,法学评论,下载于法律之星网站.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40.
刘家兴.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1.该部分的论述均以该分类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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