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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及修正

  因为上述规定存在漏洞,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不出庭的的现象比比皆是。当事人没有救济的办法,人民法院也束手无策。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均规定了对应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时制裁措施。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而处以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还可以并处罚金和拘留,同时,法院可以拘传证人;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作出了对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的与日本民诉讼法基本相同的制裁措施;⑧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303条也规定了对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庭的证人的与德国基本相同的强制措施;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则规定经被传唤的证人拒绝提供证言,将承担刑事责任。⑨
  从在英美法国家的一些学者看来,“我们的审判制度是建立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的,作为一种通例,对所有的人来讲,只要他有能力陈述事实,法庭就有权力要求他提供证言。凡是能够提供证言的人都有作证资格。尽管对某一证人来讲他可能不情愿作证,但是他将被强迫或者迫使他出庭作证。”[7] (P400)
  参考上述规定,在将来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规定以下条款:“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证人,决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仍不出庭,决定拘留。如证人再次不到庭,法院应采取拘传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证人拒绝作证问题
  知道案件情况,且具有作证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一项原则的同时,均规定在有例外情况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人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该例外情况和正当理由就是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原则的限制。现对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述如下: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在规定,任何人依法受到要求出庭作证时,均有义务作证原则同时,规定“能证明有合法原因的人得免予作证;一方当事人的直系血亲或姻亲或者其配偶,即使已经离婚的,得拒绝到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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