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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务合同,单方允诺,还是单方行为?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即乙方是否有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明确;
  (二) 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乙方希望与甲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否,在该案中不清楚。如果一定说有该意思表示,则又不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的要求。因此,设若乙方有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将承诺书的性质界定为单方允诺也不妥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的构成要件包括:要件一,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要件二,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要件三,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 [4]承诺书基本符合单方允诺的要件一和要件二,但却不符合要件三,即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承诺书是甲向乙发出的,乙是特定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在我国民法上,没有规定悬赏广告,也没有规定设立幸运奖,因此,也没有单方允诺的一般性的规定,因此,将承诺书认定为单方允诺,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笔者认为承诺书为单方民事行为。传统民法学将单方行为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二种,前者是指须向相对人表示,始能成立。后者则是指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亦能成立。该种区分在德国民法理论上相应地被区分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和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前者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而后者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到达为生效要件。[5]二种分类方法实际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有相对与无相对人的区分是建立在意思表示发出人发出的相对人是否确定为标准,而有无受领的区分则是在相对人以是否受领为标准的,二种区分是相对应的。因此,有相对人单方行为,对应的是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对应的是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撤销和解除合同为典型的有相对人单方行为或者是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和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则是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或者说是无需领受的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分类,上述单方允诺实际上是单方行为的一种,即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也无须对方受领该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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