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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民政治行为逻辑来看乡村民主的前提

  最后一个村庄——内蒙平村,在上级政府看来是一个“烂村”,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唯一担心的就是出现一次选举有问题或不过半而需重新选举的事情。这是一个被遗弃的村庄。然而可能就是因为这一原因,这个村庄的选举才有点像过了关。一个被上级政府遗弃的村庄选举才可能正常进行:这要么是对相关政府的嘲弄,要么表明这就是乡村自治的要义。
  由此有必要重新考察这一模式。作者在第五章曾简约地分析了四种关于村民参与选举的理论:“利益主体说”、“理性选择说”、“公民权利说”和“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产权结构)说”,认为它们具有逻辑上的完美性,而且相互之间还能相互支持,但“共同不足都是将村民抽离了村庄,也同时抽离了实际的村民行动过程,因此很难解释在村庄层次上不同村庄之间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不同。”
  从全书来看,这个批评不完全成立。从某种意义上说,该书所列举和分析的村庄选举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由这些理论来解释。作者只是解决了村民如何参与村庄选举的问题,也就是说创立了一套对选举过程差异的分析工具,而这种差异的产生原因还得由上述几种理论来解决。应该说上述四种理论解决了村民为什么参加或者不参加选举、为什么积极参加或者消极参加选举的原因,而“关联性参与”理论解决了村民是如何参加或者不参加,如何积极参加或者消极参加选举的问题。由于这两个问题相互制约,在很多时候两者也相互解释。在整个分析中,这两个问题也从来没分离过,也无法分离。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后者所建立的模式包容了前者的内容,从而具有更强的收缩性,然而由于对这个意义认识不足,这个包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自觉的,从而包容得很不充分,从而在模式上略显单薄。
  如果把这些问题考虑在内,“关联性参与”模式及“体制性社会关联—非体制性社会关联”区分模式,就可能有另一种分析指向,即“社会关联”本身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通过对这两种意义的揭示来分析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现代化的可能道路,就很有必要。在内蒙平村的参与选举中,上一级政府由于偶然的原因,没有干预该村的选举,该村的“体制性社会关联”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社会关联”,这就有点像西方在任总统参与总统选举,不能运用在任权力为自己拉选票一样。这样一来,该村各种社会关联在民主程序上获得平等的地位,使得各种社会关联成为一种真实能力。这种行动逻辑,人们会发现,其实也是一切公民的可能的政治/社会行为(当然首当其冲的是民主行为)的行动逻辑。没有这种行动逻辑,就没有实际的政治行为和民主行为,而保障这种行动逻辑的平等展开,并为这种行动逻辑立法就成了民主的前提。这种行动逻辑不能被任何民主决策所动摇,因为它是民主的前提。保障这种行动能力,也就成为当下乡村民主运动的关键问题。从仝志辉的分析来看,村民自治必然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和系统,而不是仅仅选举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只是社会关联能力形成过程中一个阶段的总结性环节,是结果,而不是前提。自治本身也表明不再仅仅是一种行政权力;它体现的是多种权利的实现。“社会关联”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隐性的临时的“结社”。社会关联能力权利化,就可以细分为许多种权利,比如言论权利,这在“村庄社会关联”中表现为“面子”压力等;比如结社权利,这在“村庄社会关联”中表现为各种竞选者与助选者的关系等……
  这样一来,村庄选举中的派性动员与家族动员就可能获得正确的认识,即不能简单地斥之为落后的东西。非强制性的派性动员和家族动员属于村民的一种现实权利,是民主选举的前提之一。而乡政府作为村委会选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以及可能的公正性,也将因为其与村委会具有很强的利益相关性而遭到合法的质疑。作者强有力的描述和分析,还表明了村庄社会关联中的非强制性支配关系,具有很强的自然生成性和本真的合法性。这种本真性当然应该构成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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