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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研究06 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2)--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Ⅱ):买受人期待权

  (二)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
  1、德国司法判例对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认识
  虽然早在1920年帝国时代,德国法院就已明确承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地位为期待权,但对其法律性质却未作明确而肯定的说明。1933年,德国帝国法院在其一项判决中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否认期待权为物权,认为“现行法律仅承认一定数目之物权,取得所有权之期待权并不属之”(RGZ140,233,238)。在随后的另外一个判决中,德国帝国法院却认为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可视同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但却慎重地避免称之为物权性期待权(RGZ170,167)。及至联邦时代,德国联邦法院于1953年的一项判决中,虽提及买受人之期待权,但否认其为具有对世效力的物权性占有权(BGH,21.5.1953,BGHZ 10 S.69,72)。1954年在另一判决中,虽然承认该期待权处于逐步成为所有权的过程,但认为其本身并非物权(BHG,21.5.1954,NJW1955 S.1325,3126)。在1956年的一个判例(BHGZ,20,80)中,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属于一种权利,可以让与,其性质与完全权利相近。在1957年一项判决的理由中德国联邦法院第一次使用“物权性期待权”一词,认为“担保标的物取得之物权性期待权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其他权利”(BHG,25.1.1957,WM1957 S.514,515)。之后,1958年联邦法院于另一判决中进一步指出,买受人期待权系所有权的先期阶段,与所有权相比,并非异质,而系本质相同之缩型(BGHZ28,16(21))。期待权为所有权之同质之缩型的思想具有标志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与引用。但在1959年的一个案例(BGH,21.121960,BGHZ,30 S.122,124)中联邦法院的观点又出现某种程度的反复,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不是一项物权,亦非存在于他人物上具有对世效力之权利,盖现行法仅承认一定数目之物权也。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仅系一种效力极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先期阶段,其地位颇为稳定,与真正之物权已甚接近。直到1982年,德国联邦法院才在一项判决(BGH NJW 1982,1639,1640)中正式承认期待权为物权。[32]
  综上可知,德国司法中对期待权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虽然有所反复,未能一以贯之,但其主流是,一方面肯定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期待权的权利性质,可得让与,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但因受制于物权法定主义,均避免将买受人期待权称之为物权。
  2、学说上的观点
  对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极不统一,主要有:
  (1)买受人期待权形成权说
  期待权与形成权之间,就其内容与状态比较,不乏相似之处,如两者都处在取得特定权利的前期阶段;都属于取得完整权利的权利,而非完整权利本身等。因此,我国学者黄右昌先生认为期待权是类似形成权的一种权利;德国权威民法学家Ennecctrus将期待权与形成权并列看待,并用“变更权利之权利”这一概念来兼容包括形成权与期待权,以与支配权相对称。但是,期待权与形成权之间的差异却是明显的,且是本质性的。①形成权的行使目的是变更现存权利义务关系,而期待权的目的则是最终提升为完整权利,前者的功能取向是“变更”,后者的功能取向则是“维持”,维持具备部分要件的期待权向具备全部要件的完整权利推进的过程;②形成权因其行使而消灭,期待权则因其行使而强化最终发展为完整权利;③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法律一般均会规定形成权的存续期,以排斥当事人的肆意,但期待权的存续期限却委诸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④形成权一般均依附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地转移,但期待权却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得单独成为让与、继承等法律行为的客体。[33] 另外,⑤期待权与形成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分类标准,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的权利,以是否完全具备权利要件为其分类标准,而形成权是与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类型,其分类标准是权利的作用,将期待权与形成权并论,有类似“张飞战秦琼”的滑稽。基于此,我们认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不是形成权。
  (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
  首先,是闵泽尔(Münzel)的占有理论取代说。闵泽尔认为,所谓期待权理论是一种幻想的产物,是“一个巨大的迷宫”,乱得一团糟,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现有的占有理论足以对此提供充足的解释。[34] 对此,赖泽尔(Raiser)教授批驳说,用占有理论取代期待权理论的设想过于简单化,因为,期待权的提出并非如闵泽尔所想像的那样是与世隔绝的理论家的沙盘演习,而是来源于经济现实特别是信用交易的要求。期待权作为物权的先期阶段具有的可转让性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极大地满足了经济现实的需要,而这些仅借助于债权和占有是无法满足的。所以,买受人期待权这一法律地位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期待权法律性质的研究具有必要性。[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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