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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研究06 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2)--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Ⅱ):买受人期待权

所有权保留研究06 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2)--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Ⅱ):买受人期待权


陈荣文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担保 对内效力 买受人期待权
【全文】
  
  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2)
  
  二、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Ⅱ):买受人期待权
  在有效的所有权保留下,买受人基于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享有如下权利:(1)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2)对标的物瑕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4)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后一定时期内对标的物的回赎权。第(2)项权利与一般买卖合同相同,不在本章讨论范围。第(1)项权利的内容与性质也比较容易理解,本节从略。第(4)项权利本章于论述出卖人再卖权时也已论及,故本节主要探讨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问题。
  (一)期待权的一般理论
  1、期待权的起源
  期待权一词源于德文单词Anwartschaftsrecht,期待权概念亦为德国学者所创造。德国学术及判例虽然承认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之地位的权利性质,认可其得为法律交易的客体,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还曾于第132条规定“附条件权利”,力图在立法上对期待权有所体现,但《德国民法典》最终并未使用期待权概念。 [1]这虽然造成了期待权概念在立法上的欠缺,但也为期待权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从学术史角度看,期待权能发展成为一个统一的概念,应该归功于德国学者Zitelmann教授的卓越贡献。Zitelmann教授在其于1898年出版的《国际私法》中设专章讨论期待权,将普通法中的Anwartschsft与德国固有法上的Warterecht两个概念融合成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概念,从此期待权概念得到了广泛使用,期待权理论研究获得空前的发展,其中极具影响的代表性著作有1910年德国著名法学家安德莱阿斯•冯•图尔(Andreas von Tuhr)于其名著《民法总论》中对期待权所作的阶段性总结;1938年Würdinger在慕尼黑大学的博士论文《作为法律概念之私法上的期待权》;1961年Raiser教授的《物上期待权》;1962年Forkel的《私法上期待权理论之基本问题》;1963年Georgiades的《保留所有权买卖上之所有权期待权》等等。 [2]其共同特点在于,通过精细的法律技术将期待权所指称的那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地位纳入确定的权利体系之中。 [3]
  2、期待权的概念
  期待权的概念为德国学者所创设,期待权的概念也为人们所通用,但对于期待权的构成及内容,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譬如: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期待权(Expectant Right)界定为一种附条件的权利,该权利尚未确定,是一项取决于现有条件继续存在直到将来特定事件发生的权利。当一项权利的存在以特定事件或条件的不发生为前提,则该权利就是附条件的、非既定的。 [4]
  德国著名法学词典Creifelds Rechtswörterbuch对期待(Anwartschaft)与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解释如下:期待在民法上首先仅是一种纯粹的对未来权利取得的希望。如果期待人的地位增强到,在一个确定的条件成就时,已经对取得人产生一个由期待向完整权利转化的请求权,人们称其为期待权。 [5]
  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其法学名著《德国民法总论》中对权利进行分类时认为,期待权是一种与完整权相对应的权利。完整权只有在权利取得的一切要件都已具备时才能取得。因而,在权利取得的开始及其完成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内,只要取得人的法律地位以特定的方式得到了保障,就可以认为其享有期待权。也就是说,期待权,就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完整权利取得的期待。 [6]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7]
  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博士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则将期待权界定为,“对未来完整权利取得的一种期望,因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8]
  我国学者王轶先生给期待权下的定义则是:“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得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自由)”。 [9]
  根据对上述期待权定义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具有如下一些共同点:
  (1)期待权是一种将来取得完整权利的期待。这种期待不同于未来取得权利的纯粹的主观希望,因为,这种期待已开始进入到取得权利的过程之中,已经具备了取得完整权利的部分要件。也就是说,一方面,期待权之所以为期待权而非已经实现的权利,是因为取得权利的过程还没有完成,权利还未发生;另一方面,虽然取得权利的过程还未完成,权利也还没有发生,但毕竟该过程已经开始,当事人对取得权利已经开始有所期待,且这种期待是随着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的存在而发生的。因而,从过程上看,期待权是一种介于权利正在实现但犹未实现之间的法律地位, 其中,时间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法律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完整权利的各个要件逐步实现而逐渐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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