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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研究02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的沿革及立法例比较

  
  
【注释】 周枬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37页。
周枬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37页。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页。
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125页。
杜景林、卢谌编著:《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见《联邦政府债法现代化草案说明》,转引自杜景林、卢谌编著:《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6-97页。
所谓租赁买卖,又称为直接租赁,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将自己制造、所有、管理的产品直接租赁给顾客,它虽不具有买卖的外观形式,但根据所谓“经济的观察方法”,原联邦德国财政法院仍将其认定为买卖。参见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1页。
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78页。
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88-189页。转引自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2页。
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页;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3页。
这七个案例是:罗马尔帕案(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纤维制品案(Re Bond Worth Ltd.);树脂案(Borden (UK) Ltd. V. Scottish Timber Products Ltd.);皮革案(In re Peachdart Ltd.);柴油发动机案(Hendy Lennox (Industrial Engines)Ltd. V. Grahame Puttick Ltd.);纱线案(Clough Mill Ltd. V. Martin);铁条案(Armour and Another v. Thyssen Edelstahlwerke A.G.)。参见曾发贵:《英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载于唐明毅、单文华主编:《英美法评论》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229页。
1 W.L.R.676.
余延满著:《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228页。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余延满著:《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9页。
[美]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84页。
]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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