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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研究02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的沿革及立法例比较

  三、法国法
  与《德国民法典》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尽管如此,学者们认为,所有权保留仍然可以在《法国民法典》中找到其合法性的根据,那就是该法典第1181条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和第1183条关于解除条件的规定以及契约自由原则。虽然19世纪以来,法国广泛实行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方式以防备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前支付能力恶化,但法国最高上诉法院将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视为单纯买卖,除破产宣告前有解除契约的意思表示外,买方破产之际卖方对标的物的保留所有权不能对抗破产管理人。因此,为确保出卖方的取回权,法国发展出一种新型的交易形式――买取租赁。在买取租赁下,出卖人将一定动产于一定期间租赁给用户,待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时,租赁契约即自动转换为买卖契约,用户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买取租赁仍被认为是将所有权移转时间推延至价金支付完毕时的单纯买卖,卖方于买方陷于破产时的标的物取回权仍得不到承认。为避免此一结果的发生,双方又在买取租赁中约定,于租赁期满,用户支付追加金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将买取租赁复杂化。但即便如此,卖方的取回权仍不被法院所承认。 [10]至1980年5月12日的法国法律修正案和1985年1月25日法国企业整顿法第121条第2款,法国法律终于确认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裁判上的清理(reglement judiciaire)(1985年1月25日法律将之改为“裁判重整”refressement judiciaire)中的效力, [11]即卖方依据所有权保留有权从买方的破产诉讼中要求返还买卖物(别除权),其前提是,所有权保留必须至少在送货之前以书面形式约定。仅当该买卖物“已经送到”(en nature)而且仍处于买方处时,别除权才能成立。在买方将该物再转让时,只要第二买方还没有向第一买方付款,则卖方有权要求第二买方返还(revendication du prix)。破产管理人为了试行维持整顿企业之经营的目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阻止卖方行使别除权。在企业观察期间,保留所有权之货物可以被自由处置。由于1985年的企业整顿法大大削减了旧债权人的物上担保权,而原则上又承认了保留所有权之别除权,从而使保留所有权成了可以对抗破产的唯一担保手段,这样,保留所有权的经济意义扩大了,保留所有权条款得到了普遍的采用。 [12]
  四、英国法
  在英国,以19世纪中叶singer manufacturing company发明缝纫机为契机,分期付款买卖逐渐风行。根据普通法惯例,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可以规定保留所有权条款。 [13]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货物所有权一般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移转(Property passes when intended to pass)(第17条)。若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的约定,对于处于可移转状态(in a deliverable state)下的特定货物,其所有权自合同签订时起转移,至于价款支付或货物交付是否迟延则在所不问(第18条)。但不论是特定物还是确定化的货物买卖,出卖人均可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前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所有权)(reserve the right of disposal of the goods)。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货物已经移交给买方,或者给承运人,或者给其他将货物转运给买方的受托人、保管人,货物所有权(property in the goods)仍不发生转移,除非出卖方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在货物已经装船,但凭提单仍须经出卖人或其代理人的指令方可提货的情况下,出卖人被视为保留着处分权(所有权);如果出卖方将提单和汇票一起交付给买受方并要求买受方付款或者承诺付款,买受方应当兑现汇票,或者将汇票和提单一并退回,而即使买受人恶意地保留了提单,买受方也不取得货物所有权。这就是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对处分权(所有权)保留的成文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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