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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拆迁户重贴之“法治本土资源与北大的南墙”

  我们可以把拆迁事件和苏力先生《送法下乡》一书中的一个案例进行比较,尽管不一定恰当。那位贷款多年不还的老乡,在法官“炕头办案”的情况下,迅速借钱还上了贷款。这表明,事实上,他是有能力还款的。同时,我们也不能说在中国的本土竟然存在借款不还的规则或者“共同知识”,因此,他不换钱的理由——唯一具有合理性的理由——只能是坊间流传的政府将要把贷款一笔勾销的谣言。当然,这个消息是对他有利的,因此,他当然地接受这个谣言的合理性,一直期待这“政府”能把自己的200元贷款勾销。但是,当政府——抽象的政府变成了具体的法官和其他办事人员——甚至法学家出现在他面前,并且认真地告诉他政府并没有这个政策时,他很快解受了这个政策安排,并还了钱。这表明即便政府的政策对他是不利的,他也接受了政府对他的财产的安排。可以认为,这位老乡的行为模式同样是指向“政府”这个抽象的政治符号的,我们同样也只能推测,政府对他财产暂时的不利安排的同时,必然使他充满了对未来财产安排的期待。从事件本身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点。贷款虽然是使他自己周转更灵活,其实是使他背上了法的义务——也就是债,对他是不利的,他享受了贷款的利益,同时又企图避免不利——即不需要还贷款。坊间谣言恐怕正是这种心理需求的反映——同时,贷款者宁愿相信政府的这种安排。而真正的民间法治资源——如果可以这么命名——已经被政治安排的规则销蚀殆尽了——因为,中国什么时候有过借钱不还的“共同知识”呢?相反,老乡贷款事件表明,民间起主导作用的“共同知识”——“杀人偿命、欠债换钱”都已经被政治规则代替——只要政策说我不还钱,我就是可以不还钱。
  值得分析的还有村长这个角色——也是苏力先生的著作中屡屡提级的。村长的角色和南墙事件中的“领导”角色极为相近,唯一的不同是——村长还有上级,而“领导”则没有上级了——尽管还有“党的路线”作为制约。因此,南墙事件与“秋菊打官司”以及“被告山杠爷”略微不同。在分析秋菊打官司事件的过程中,苏力先生认为,秋菊其实认为村长是可以打自己的丈夫的——因为自己的丈夫恶毒地伤害村长,但是,村长不可以踢自己丈夫的下身——那太严重了。因此,秋菊要一个“说法”。——也许只是村长赔个不是,估计并不是想要把村长抓起来。事实上,北大的南墙的商店也许并非是北大的下身,因此,受到伤害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北大也还要在这个村子里生活下去——因此,北大默默地服从了“村长”(比喻),否则,可能被村长“隔离”,而且,作为曾经接受过很多有利于自己的资源安排的北大——宛如秋菊被村长送到医院,按照“村长”的意志办这么点事情,让村长满意,那才能称为“近人情”,否则,你如果按照法律办事,举出种种包括北大资源集团的财产权、拆迁户的租赁权等等理由,那似乎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而且,如果你按照“村长”意志办事,或许在下一次的资源分配中会得到更多,村长当然也会尽心尽力帮包括北大在内的“村民”办事——因为他是村长——而取得村长权威需要的政治合理性是需要个人的巨大努力的。在这个逻辑发展的过程中,北大的权利、拆迁户的权利都变得无足轻重,只有“村长”的政治决定才是核心,哪怕是让你“游街”、“踢你下身”皆有其合理性,因为,持续的政治安排和政治决定将来也许会有利于我——只要我“懂得”“人情世故”地和“村长”搞好关系。当然了,南墙的重建也许踢到了拆迁户的下身,因此,拆迁户坚定不移地要个“说法”,而和秋菊不同,这里已经没有“县里”、“乡里”、“公安”、“法院”来强迫村长给个说法或者甚至干脆把村长抓起来,(事实上,苏力的分析不一定全面。如果村长被抓,最终导致其失去村长的位置,则在给秋菊早成巨大压力的同时,必然也会形成新的法治资源——也就是村长必须服从的规则——新的村长绝对不敢再踢别人的下身,因此,可以说,秋菊的“流放”带来的确实是权利的张扬)因此,拆迁户“说法”所指的对象并非是“村长”,而是执行“村长”命令的人——因为,拆迁户是不敢挑战“村长”的合法性权威的。而北大的冤枉也正在与此。从拆迁户的材料可以看出,北大资源集团曾经抛出“领导”指示精神,试图以“村长”的权威和合理性来说服拆迁户,可惜的是,这里踢到的是拆迁户的下身,因此,拆迁户并不买帐,不屈不挠地向北大要“说法”,并且,拆迁户选择充分阐释政策路线,而回避了对具体领导政治决定的挑战,(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在如此这样的政策路线指引下,“村长”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决策,二是你们北大拿不出领导的批示。对于领导批示的问题,可能性之一是,领导根本没有批示,不过是随口而言,北大选择了尽量完美地服从领导意志,因此导致了拆迁事件。可能性之二是北大确实不敢把领导的批示公示,因为作为期望获得领导将来眷顾的一个普通学校,还能够自觉地维护领导的权威,在明知领导的政治决定不合理的情况下,只好替领导承担政治决定不合理的后果——也就是丢脸,当然,不要以为北大是无私的,北大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维护领导合理性权威是有利于北大的。)其意图也是希望得到有利于自己的政治解决。因此,我认为,苏力的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不过是政治解决的代名词,不过是政治解决代替法治解决的行为模式仍然在中国社会大行其道的法理学表述罢了。而如果我们试想,如果北大、拆迁户和那个自杀的儿媳妇都选择了法律解决,结果会怎么样?或许北大失去“村长”的眷顾,秋菊也被“流放”但是,却会使村长被抓,新任的村长会发现不能随便踢人家的下身,最终导致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法律权利的保护。
  不过,那毕竟是如果。而如果说,一个北大选择政治解决是因为他拥有更多的政治资源的话,那么,如此之多的事件——从秋菊到贷款的老乡都选择政治解决,我们就不得不反思,原因何在?我认为,法律制度必然是特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客观反映,虽然不仅是某一种特定制度的反映。[1]北大、秋菊、拆迁户和老乡显然都接受这种制度安排,这表明,决不仅仅是偶然的,而是这种制度安排是具有支配性的、全社会的制度安排。并且,这种制度到目前为止,仍然被多数人接受,并认为是合理的、有效率的。这种安排的实质是政治权力支配和控制社会[2]的表现,而不是什么“法治的本土资源”。因此,才有了只要不踢“下身”就甘受委屈的“秋菊”和不顾自身利益而坚持拆迁的北大。当然,更大的可能性是政治权力的安排是强制性的,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政治权利有暴力作为支持。这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社会一员的北大、秋菊、以及老乡都只好在这样的安排下“讨生活”,因此,只好受点委屈。北大对拆迁户的态度可能就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注脚。事实上,北大和拆迁户都多少受到了损失,虽然程度不同,因此,北大和拆迁户都会采取某种方法表达自己的不满——拆迁户企图让北大丢脸,而北大则巧妙地让政府丢了脸。当然,政治权力的合理性并不是抽象的,并非每个带着政治符号的村长都具有完全的合理性,相反,也许村长会被抓。那么、乡长、镇长和县长通过抓了村长来完成对其“踢人下身”的否定,最终获得了更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而到了北大拆迁的情况,“村长”则成为合理性的“绝对权威”,这时,由于具有绝对权威的“村长”作出的决策不容否定,社会对其“合理性”的否定就开始积聚——因为无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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