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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拆迁户重贴之“法治本土资源与北大的南墙”

为了拆迁户重贴之“法治本土资源与北大的南墙”


张志成


【关键词】法治 法治本土资源
【全文】
  
 2004年3月9日得知,据星岛日报3月8日报导,3月6日下午拆迁户常永兴在北大南门外拆迁后的临时「居所」上吊自杀。血是残酷的,但这一血的事实恰恰证明了我在本文中的观点——如果村长是某长的话,恐怕你什么说法也得不到。——这真是我们法治的本土资源吗?
 
  今日偶尔路过北大南门,忽然发现南门西侧竟然有两大幅标语,大意是“三个代表执政为民,北大野蛮拆迁”之类,不禁为之吸引,驻足一看,呵!竟然有如此丰富的内容,从北京大学关于强制拆迁的文件,到北京大学资源集团与拆迁户的房屋合同,足足有近十篇。当然,最为生动、也最为活生生的文字乃是拆迁户的“控诉”书——用这个词是因为实在想不出有其他更合适的名词来表明那样的内容的文字——只好说是(不带贬义的)控诉书。
  我的印象中,北大的南墙似乎有过两次轰轰烈烈,一次当然是推倒南墙——我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心中只有对北大的佩服和羡慕——瞧,这就是北大!一次是今年北大重建南墙——据说是还北大一个清净——自然也是因为——这就是北大!当然了,重建南墙的效应显得有些颓败,因为似乎关心的人不多,即便是北大人也少见议论。毕竟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近三十年,人们需要关心的事情太多了,一堵墙头的倒掉与否,恐怕只有如鲁迅先生之尖锐之人在世才能再次发掘出“主义”层次上的深刻意义,而现在却是一个缺乏主义的年代。
  可没想到的是,南墙的重建却有着一群活生生的人——不是从南墙倒掉和重建所体现的勇气、主义、精神这样抽象的、只有文人才关心的角度——而是从生活的角度——关心着。他们如此关心——以致于在冬天的寒风中,他们仍然在被推倒的“店”的废墟上搭起了木棚,贴起了标语、布告,挂起了横幅,似乎要与南墙的重建运动斗争到底。
  作为一个法律人,写这篇东西的目的并非是为拆迁户们撑腰打气,我一直认为,如果你相信同情之泪能解决社会问题的话,倒不如不要法学和法律——最起码你不要学习法律。而我信仰法律,虽然我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我坚信没有法律则完全不可能很好地、最终解决社会问题。若从法治的角度来分析拆迁户们的行为的话,虽然其情可哀,但是,却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请注意,这里说的法治是冷冰冰的,为了分析问题,我们只能把拆迁户的生活困难、经济困难暂时搁到一边,来冷静地看待问题。北大的南墙拆迁如果侵犯了拆迁户的利益——在司法机构没有认定之前,只能是“如果”。在法治环境下,拆迁户们应该诉诸法庭,或者寻求行政部门的行政解决,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是、也不应该以示威的方式、寻求社会舆论的同情以及社会舆论所造成的压力来寻求纠纷的解决。而拆迁户们解决问题的方式表明,他们更相信公平、正义等抽象道德价值在社会舆论中所必然形成的、对包括北大这样的社会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而不是相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以及法治的强制力量。这显然是法治的失败。不过,反过来看,拆迁户也许是失败者。在从6月26日拆迁至今的半年时间里,北大(或者资源集团)并没有屈从于拆迁户的标语、告示以及所张贴的“证据”所必然形成的舆论压力,而是甘冒形象受损的巨大风险,没有与拆迁户达成足以让他们放弃上述行动的协议。当然,也许对北大来讲,拆迁户所能形成的舆论压力还不够,不能让北大觉得必须采取行动。但是,不管是拆迁户也好、北大也好,都显然没有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解决形成的纠纷。北大和拆迁户在僵持,或者说不分胜负,输掉的只有法治和法治的精神。
  有意思的是,在拆迁户的告示牌中,却把自己和北大资源集团签订的关于回迁商用房的合同放大并且张贴。合同毫无疑问是法律的符号。那么,从这点来看,在这个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法律似乎还是要起点作用的。那么,合同究竟是什么作用呢?我们还是先来分析下拆迁户的“控诉书”的结构。控诉书大概有几重意思。一是描述了自己的情况。这里的描述不是不带意识形态意味的普通描写,而是充分调动意识形态所赋予自己的合理性资源的描述。其中一个拆迁户的自我描述的内容包括:一,他是某地解放战争原起义将领的后代,属于统战对象;二,他是残疾人;三,他家庭生活困难;四、由于北大资源集团的强制拆迁造成了自己家庭成员受到了伤害;五,商用房对他的重要意义以及他和北大资源集团达成了使用商用房到2025年的协议。逻辑上可以认为,控诉书之外,拆迁户所张贴的材料都是控诉书的注脚,是为了加强控诉书的说服力。在我浏览了所有的材料后,发现果然如此。例如,拆迁户张贴了“三个代表”的口号、北京市关于拆迁的办法以及不允许强制拆迁的规定,还引用了一段律师对于强制差遣的意见,然后就是张贴了上述合同。应该说,拆迁户还是有相当的法律意识的。因为他所张贴的、企图说服大家的“证据”主要都是带有法律符号意义的材料。但是,其主张自己利益的逻辑是复杂的。首先是对于党的政策和拆迁冲突的客观对象——也就是北大的意识形态化描述构成了权利主张的核心。大意是,党是主张“三个代表”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党的政策是好的。这说明,拆迁户是认可国家根本秩序的合理性的——当然,无法具体了解使认可的程度以及认可的基础。附带的,就是对北大的批判。当和北京大学发生了冲突时,拆迁户似乎很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弱势地位,认为北京大学是欺负了自己,做了不符合党的政策的“坏事”,因此,要找北京大学讨个“说法”(原文。显见“说法”一词不仅仅属于稳定的社区的“社区文化”,在大都市、激烈对抗的情况下,拆迁户要的也是说法,当然,这个说法可能意义不同,要包含更复杂的内容,例如经济补偿、地位的重塑以及体面收场的“台阶”等等)。至于残疾人和统战对象的描述,由于其值得同情的地位和党多年以来持久的宣传,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真理,因此,拆迁户也没有提供证明材料。出乎法律人意料之外的是(也是一定为法律人嘲笑的),拆迁户和北大资源集团的合同在这里仅仅起到的作用似乎仅仅证明“我应该可以呆到2025年”,而不具有其原本应该具有的对财产权利的绝对意义。从法律上讲,即便你不是残疾人、不是统战对象、党的路线不是“三个代表”,只要你拥有一纸合法有效的合同,哪怕你是无赖、流氓,你也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拆迁户并没有这样认为。理由是:拆迁户自述中提到,北大资源集团曾经说,某领导指示应该拆掉,拆迁户的抱怨是,当找到领导时,北大资源集团却拿不出领导的批示(大意)。言下之意可以理解为,如果他们看到了领导批示,他们会搬迁的,不会和北大无理取闹。当然,如果真有领导批示,结果是否仍然象今天这样,我们并不能预见。但是,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我们确实可以这样认为。我们还可以认为,这一现象表明普通人——老百姓在意识形态里把自己的财产视为“领导”可以支配的对象。更深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说,首先,他认为,领导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此,具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其次,领导支配自己的财产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为——我推想,他们一定认为领导支配自己的财产假定是为了大家的利益的,因此,我必须牺牲,也应该牺牲,也可以牺牲,也会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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