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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劳动法》修改提案系列评论三篇)

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劳动法》修改提案系列评论三篇)


王怡


【关键词】劳动仲裁,工资续付,书面合同
【全文】
  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
  ——<劳动法>提案讨论之一
  王怡
  
  这次8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作为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劳动法>,其中一款是改变目前《劳动法》确立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厅长们的要求,说明“先裁后审”带给行政部门的压力已经很大了。但我赞同这一修改的出发点有所不同,是法律必须把或裁或审的选择权给当事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诉权就是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这比写在合同上的任何权利都更重要。
  “先裁后审”是说发生了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性质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去打官司。这是传统的、行政化的“人事纠纷”解决机制,向市场化“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转变的一种过渡模式。谁都知道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是天然的弱势方。这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必须通过司法保障上有意识的倾斜去平衡。但“先裁后审”模式恰恰相反,不是扶持,而是进一步抑制了弱势方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我们从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劳动者呼天抢地的机会是怎样被减少的。
  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效缩短
  全世界的仲裁制度都有一个相同原则,就是“裁审分离”。意思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因为仲裁是一种比诉讼更简易、更及时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以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经济纠纷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但当事人选择仲裁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声明放弃诉权,也就是表明自己将绝对服从仲裁的结果。显然,只有在“裁审分离”下,仲裁才是一个“省吃俭用”的好东西。而在“先裁后审”的模式中,仲裁的唯一价值就是把二审终结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结。把劳动者寻求救济的成本白白地提高了50%。在自愿的情况下,几乎可以肯定绝对没有一个原告愿意先裁后审。所以劳动法的“先裁后审”模式是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对弱势的原告不利,对财大气粗的被告有利。
  另一方面,申请仲裁的期间只有6个月,仲裁裁决必须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作出。而提起诉讼的期间只有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天。于是我们发现“先裁后审”模式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事实上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期间最长只有9个月零15天。这远远短于<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劳动纠纷动辄牵扯的都是涉及劳动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权益。劳动合同往往也是一个普通人一辈子能够签订的最重要的合用。但“先裁后审”不去集中诉讼与仲裁两者的优点,反而集中了它们的缺点,即昂贵的成本和短暂的期间,造成对劳动者双重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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