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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乞讨与“进攻性立法”

  
  法西斯的立法思维,是一种类似于“计划经济”的思维。这种思维把立法视为追求美好社会的积极手段,就像奢望靠权力中枢的规划去创造一种富裕生活。这样的立法充满了一种进攻性,法律替代革命,成为达成乌托邦的另一种粗暴手段。而好的立法大都是防御性的。它们致力于保障一个让个人去创建美好社会的法治平台,而不是直接去制定美好社会的标准。因此防御性立法往往是否定性的,甚至是最小化的。它充分尊重一种自发和现实的秩序。对那些进攻性的,会对现实权利关系产生颠覆和重新安排的立法意图,总是保持必要的审慎。相反,进攻性立法总对现实进行不断的颠覆、轻率的修改和苛刻的约束,因此也就往往层出不穷,浩如烟海,让公民的权利随时处在一种被颠簸的风险之中。
  后者的例子如最近各地禁止在主要公共场合行乞、以及某省要求女公务员报考者“双乳对称”的行政规章。而防御性立法的典范,一是刘邦入关后废除繁复的秦律而与民众的“约法三章”,一是摩西从山上下来,告诉他的族人一个好消息,浩如烟海的犹太律法从此被“十诫”所取代。
  如“十诫”的第四诫“汝不可偷盗”,它表面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但实质是对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认。再如有人总把乞丐现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操控乞丐的黑手)当作限制公共场合行乞的理由,这是一种故意的混淆。像“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行乞”,“不得使用强制手段行乞”这些限制,和“不得在公共场合行乞”其意义是完全相反的。前者是一种防御性立法,和“不可偷盗”一样,重点落在对行乞者权益的确认和保护。而后者是一种进攻性立法,是对乞讨者基本利益的限制甚至取消。
  
  法律总是倾向于维持现状,维持现状就是维护既有的权益和秩序,这是防御性立法的精髓,即进攻比防御更需要理由。假如把钱从甲手中抢过来交给乙,和把钱留在甲手中都有可能是错误的,法律的正确选择就是让钱继续留在甲的手上。就像街上有乞丐是古往今来的一个事实,而布施或不布施的人们已经容忍了几千年。那么行乞就是行乞者的一项历史的和真实的权利。企图通过立法挑战这种权利,就是向一个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发起进攻。因此立法者负有更特别的举证责任。立法者必须证明为什么必须限制行乞,并损害行乞者群体的利益。以及为什么今天的行人就比千百年来的行人更不能容忍街上的乞丐?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就不要轻易改变社会的自生秩序。这既是诉讼的原则,也应成为衡量立法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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