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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乞讨与“进攻性立法”

限制乞讨与“进攻性立法”


王怡


【关键词】进攻性立法
【全文】
  限制乞讨与“进攻性立法”
  
  王怡
  
  
  就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口号,“没有乞丐”也是古往今来一切社会乌托邦梦想的场景之一。但这个目标一旦成为法律的理想,就会导致将“劳动”视为个人对社会的一项义务,从而对不劳动者采取强制。人为什么需要劳动?最初级的解释是为谋生。因此法律是否将“劳动”视为公民的义务,取决于法律认为一个人是为他自己而活,还是为社会、为他人而活?用马克思的话说,一个人是他自己的目的,还是别人的手段?只要承认一个人是为他自己而谋生,那么劳动和谋生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上的义务。劳动如果成为义务,自杀显然就是对社会的犯罪,因为你毁灭了一个劳动工具。
  中国历史上有三次“灭佛运动”,除道统因素外,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消灭”不劳动的僧侣阶层。到了现代社会,只有法西斯国家和其他少数国家才把“劳动”视为公民的义务,而对不劳动者(乞丐和流浪汉)采取种种强制。最极端的例子是臭名昭著的红色高棉,他们在1975年取得柬埔塞政权后,颁布了《惩治懒惰条例》,不但对行乞者强制劳动,而且凡迟到、怠工两次的,即会被判处死刑。
  法西斯时期的德国和意大利对不生产者的制裁是最严重的,甚至波及到不生育者,凡是不为社会从事“生育劳动”的人(包括同性恋群体),都会被当作社会垃圾从肉体上消灭。意大利在1930年独创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其中一项就是强制收容“流浪者、避忌劳动的职业乞丐等”。《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乞讨的,处以3个月以下拘役。”这一条款是意法西斯时代视公民为工具的一种典型的“进攻性立法”的遗迹。因为这一立法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意大利宪法》第3条),1995年12月28日,意大利宪法法院以第519号判决宣告了这一条款违宪。但令人诧异的是,最近关于各城市限制公众场合行乞的讨论中,居然有一位上海的前知名法学家源引这一被废止的意大利法西斯条款,来大言不惭的为限制行乞的措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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