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三)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三)


何怀宏


【全文】
  
  
  
        三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的一般政治功能上分歧不是太大,争论主要是发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诺齐克不会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提出异议,他们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于社会福利、功利的考虑。但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即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并提出了自己的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它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这种权利理论与差别原则的对立,实际上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就会出现哪个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偏爱。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1. 持有的正义
  我们可以按诺齐克的思路,设想在一个私有制社会里利益分配或收入的情景,国家公务员或官吏是拿国家俸禄的,这些俸禄来自某种税收制,是用来支付这些官员进行国家的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对外还有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的,由于国家的功能被严格限制于此,官员的数量和开支相对来说是少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在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赚取收入。他们通过契约或直接的交换、赠予、转让等,每个人都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东西,这样,一种总的收入布局或结果状况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当然它是在不断变化着),这就可以说是一个广义的分配了,但它并不是一种集中统一的分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和分配者,而是众多个人决定的产物。如果要通过税收等办法来再让人们拿出一些东西来,就象上面所言,来支付国家在实际保护功能中的费用和实施者的薪水,那就意味着一种再分配了。这种再分配,我们知道诺齐克是同意的,因为否则国家就不能成立了。但能不能把所有人生产或拥有的东西都收上来,或控制全部的资源,然后再统一决定按照某一标准或原则来重新分配给大家呢?或把这个意义削弱一点:能不能通过某种税收制征收比支付保护费用更多的钱,从而用这多出的钱来赈济穷人、扶贫救弱、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呢?
   这样做看来就是在实行一种分配的正义了。所以,在诺齐克看来,"分配的正义"就不是一个中性词了,一说到它就意味着已隐涵地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且认为以前的分配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分配。分配正义往往成为国家要扩大其功能的主要理由,所以,诺齐克宁愿用"持有"来代替"分配"一词,并正面提出了他的"持有正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权利原则。
  持有即人们所持有的东西。众多互异的持有就构成一个社会中总的持有状况──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状况称之为自然的分配,或第一次分配,而把对它的改变称之为人为的分配,或再分配,前者虽然也是众多个人意志合力的产物,但就其总体来说是无统一意志、无既定目的、自然而然的过程所致,而后者则是由一个统一的意志(常常是通过国家的意志表现)、为达到某一目的的集中意志所决定的。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对自己的持有怎样才算是正当的呢?怎样的持有结果系列才是正义的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