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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村社区与法律供给——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关于“148”,另一种担心也是合理的:我们对那些当初下乡村、进农户积极调处纠纷的“148”工作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毫不怀疑,但作为一个由官方设立的(义务)服务机构——许多人称之为“民心工程”,我们如何保证它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蜕变为一个与众无异的官僚机构,从而丧失了设立之出时“有求必应”、“有难必帮”的高尚品格?
  因此,我们的努力主要在于:如何进一步完善“148”的做法,或者是探索一种更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乡村社区的法律供给方式以有利于形成良好秩序。[20]
  对于“周广利现象”,笔者必须承认尚存有诸多忧虑。显然,我们不可能通过鼓动更多的人向周广利“学习”来解决问题,周先生的法律服务固然供不应求,但我们恐怕不能期望有更多的周先生出现,因为并非人人都有侠义心肠。如果善心和利他主义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那就无须费力地去完善我们的制度了。而且,即便人人皆有狭义之心,在社会中倡导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或尽可能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动的风尚也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行政纠纷的解决最终还赖于乡村社区的公共权力的克制和有序化,这些权力应当受到有效的制约,法院在这方面应当有更为积极的作用。这方面,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必须在政府官员中普遍提高民主的平等的行政法治意识,彻底清除头脑深处存在的歧视公民的所谓‘刁民’观念,‘官贵民贱’观念”。[21]因此,“周广利现象”的带给我们的启示,与其说是为我们提出了制度设计的蓝本,不如说再次提出了解决乡村社区法治秩序的紧迫性。
  本文的讨论是一些不成系统的看法,它们的意义或许不在于提供一个解决乡村社区法治秩序的方案,而更多地在于提出问题,以促进我们共同的思考。
【注释】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的统计,在“148”开通一年多的时间里,山东全省共收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感谢信4460封。见山东省司法厅“东明经验”调查组:《关于全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情况的调查》,该文载于山东省司法厅编:《追求卓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107页。

见:《人民日报》 2000年8月16日第11版。

一位采访过周广利的记者曾经这样写道:“自从武松打虎之后,老百姓觉得周广利就是山东阳谷县最大的人物了。他是一个仅仅上过五年小学的农民,却被称为阳谷县最勇敢的人。这位已经年过花甲的老农民说:‘只

要有当官的敢于违法,我就敢告。’”见王刚《周广利告官——没完没了》,载《齐鲁周刊》19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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