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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村社区与法律供给——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国家与社会:法律供给的两个维度
  中国乡村社区尽管有较为完整的现代法律制度,但法律供给在某些方面仍显示出些许不足。现存的制度化法律体系在两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刑事诉讼方面。这是国家控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方面的活动是积极和富有成效的;二,涉及大标的额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方面。只有当启动庞大的诉讼程序能够使收益大于成本时,农民才会这样做,大额诉讼(或涉及基本人身权利和自由的案件)基本属于这类情况。但社会秩序没有因为上述两类问题的解决而丝毫没有问题了。在广大的乡村社区,法律供给不足的场合仍然存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知识的不足;轻微的行政纠纷;小额民事纠纷。它们是乡村社区秩序中容易被忽视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行政纠纷是中国基层农村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周广利代理此类案件的诉讼结果来看,90%的高胜诉率显示了农民的困境:他们的权利经常受到个别基层官吏的侵害,著名的 “三乱”(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就是这种情况,在周广利代理的诸多案件中,大多与“三乱”有关。而农民通过正式的司法制度来伸张权利常常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5] 对于普通村民来讲,鼓起勇气走向法庭本身即非易事,再者,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为了三五十元钱去耗时费力打官司(而且是与“父母官”打官司),不但需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和时间成本,而且他们对能否胜诉本身缺乏信心,[6]在许多农民眼里,“政府和法院那还不是一家的?”。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则阻塞了官民沟通的另一条路径,因此,当遇到“三乱”时,权利受侵害者面临着要么接受要么得不偿失地进行诉讼的困境。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纠纷以前可以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调解手段得到解决,调解的有效性建立在纠纷双方对调解人权威的认同基础上。而今,这种权威的大部分正在经历着逐渐衰落的过程。法律知识的匮乏是乡村社区法律秩序面临的又一个问题,现代法律制度的浩繁规则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普通农民所可能掌握的范围,“法盲”比“文盲”成为一件更可怕的事情,这些问题都是乡村社区走向秩序化的障碍。
  前述两个案例为我们勾画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它的不完美之处我们将在后文述及。可以说,它们是哈耶克所推崇的那种“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的典型代表代表。
   像“秋菊打官司”[7]一样,“周广利现象”也是一个含义丰富的隐喻,只是它比前者更加鲜活、生动,因为它不是艺术家拟制的文本,而是活生生的现实。周广利打行政官司,十有八九能赢,仅仅从胜诉率上来看比专业律师毫不逊色,但考虑到讼案之简单、是非之分明,便不需要对他的法律知识大加赞赏了。而他的文化素质,从写一篇诉状要查一晚上字典的情况可见一斑。周广利打官司所见长的,与其说是法律知识,不如说是他的侠义之心。周广利的家乡山东阳谷县,因水浒英雄武松而闻名,周先生抱打不平的豪侠之气一定与武二郎的遗风有关,但这不足以诠释周广利的所作所为作为一种“现象”所折射出的历史内容。
    “周广利现象”昭示着乡村社区中的一条法律供给路径,它是一种源自于民间的对于既存问题的自发反应。我们注意到,周广利关注的纠纷大多是行政纠纷,即官民纠纷。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受害者自己不去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呢?很简单,其道理与我们为什么不自己去完成一个复杂的经济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是一样的。周先生之所以受乡民欢迎,亦不是因为他精通法律,而是他尚能提供一种物美价廉的法律消费品,这是他所身处的社会自生秩序的要求。相反,那些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律师们的法律服务,在乡民看来,却是可望不可及的高档消费品。我们没有理由嘲笑他们“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农民的选择是理性的,他们习惯于将判断建立于直接的经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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