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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

  (六)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政府采购问题
  关于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我国过去20多年来的社会、经济改革,在很大程序上可以说就是规范政府管制的过程。随着政府对经济活动管制的不断规范化,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的改革已是当务之急。从WTO的要求看,强调公平竞争和具有可预测性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不鼓励使用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贸易进行限制。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配额、技术壁垒、审批、程序上的繁文缛节。毫无疑问,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许可制度本身需要建立在必要、理性、效能、公开的原则基础之上。
  《中国议定书》以很大篇幅对我国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包括:(1)中国应当定期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主管进出口许可的所有组织的名录;(2)公布颁发许可的标准、程序和条件;(3)公布进出口管制中需要申请许可的产品、服务项目和技术的目录;(4)中国应当将需要许可的进出口贸易事项通知WTO,并对维持这些许可和限制的理由进行说明;(6)将进出口许可程序提交给WTO进口许可委员会;(7)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至少不少于6个月。[27]
  虽然WTO协议以及《中国议定书》对许可制度的要求主要集中于进出口许可制度,但是这些要求无疑将对我国整个行政许可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许可制度的改革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许可审批迅速膨胀,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公平竞争、损害公民权益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近年来,行政机关正在进行审批制度的改革。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仍需要经过法律途径对许可的设定权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明确申请人可以获得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使许可标准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低的必要限度。
  第三,实现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的公开、高效。就WTO的情况看,许可制度现在已经不像以前那样普遍使用了,但许可制度仍要受WTO协议的约束,例如,WTO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许可程序应当简单、透明和具有可预见性。协议要求政府公布足够的信息,使当事人了解发放许可证的理由和方式。协议还规定,颁发许可的部门处理申请的时间不超过30天;如果所有许可同时考虑,不得超过60天。[28]就国内情况看,许可程序的繁杂和透明度的缺乏,一直是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第四,实现许可收费的合理化,消除制止许可和审批制度而获取利益的滥用职权行为。
  关于行政强制。虽然WTO有关文件没有专门针对行政强制作明确规定,但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要求同样适用于行政强制。在行政权的配置上,我国有一个特殊特点,那就是行政机关拥有很大的强制权。我国正在起草《行政强制法》以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如何根据WTO有关规定提出的平等对待、统一实施和透明度等要求,明确各种强制行为的条件、程序、费用负担等问题,应当是《行政强制法》立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和行政合同。我国加入WTO,但并未签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中国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也没有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和行政合同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但我国政府已经在《工作组报告》中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将尽快与有关成员国谈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我国现在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不可避免要考虑在政府采购中不能适用民事合同的一些特殊情况。正在研究的《行政程序立法》中,我们也需要把政府采购和行政合同考虑在内。上述两部法律的起草,应当通盘考虑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要求。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行政合同制度的研究是目前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WTO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
  
  法律制度的改革,说到底就是一种知识的挑战。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法制度建设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每一个制度上的发展,都是知识界面临挑战而取得的理论认识上的飞跃。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程序的有关制度的发展,莫不如此。
  相比以往的困境和挑战,中国加入WTO使我们面临更为严峻和紧迫的形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加入WTO,只是获得了一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世界经贸舞台上根据同等规则而进行竞争的资格,这不是结束,而是开始。面对这样一个新的开始,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面临新的挑战。行政法学界是否有勇气接受挑战?应该如何面对新的挑战?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知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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