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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

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


应松年 王锡锌


应松年 王锡锌


【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必将对国内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涉及贸易、投资等经济法律制度领域,而且涉及规范政府权力的公法制度。本文认为:就本质上看,WTO协议是一种契约,目的是约束各成员方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建立一种鼓励公平与自由竞争的多边贸易体制。因此,WTO协议直接对政府行为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集中表现为WTO协议所规定的 “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行政公平原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原则”等方面。我们需要根据上述原则的要求,对规范政府行为的宪法和行政法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WTO背景下行政法制度的改革,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既是一个挑战,又是一种机遇。(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s to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upon its legal system, which extends not only to fields such as trade, investment and other economic activities, but also to the field of public law that regulates administrative power.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the intent of WTO requirements, which in essence are contract, is to bind trade policies of its member parties within agreed boundary, so as to establish a multilateral trade regime that encourages fair and open competition. In this sense, WTO imposes requirements directly upon governments of its member nations. Such requirements are spelled out through a series of principles including national treatment, transparency, uniform law enforcement, fair administration,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 To fulfill China’s commitments to these requirements, particular attention must be given to reforms of some key aspects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
【关键词】WTO 行政法制 改革
【全文】
  一、导言
  
  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Working Party Report on China’s Accession)以及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这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正在迅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加入了这个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贸易组织之中,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同时又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为世界的繁荣、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为了恢复中国在WTO的成员国地位,中国政府己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使中国相关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在经济、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与WTO有关要求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制度的改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
  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唯一的处理国家与地区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和地区(目前是143个)通过谈判签署的,其本质是契约,目的是约束各成员方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从而建立一种“非歧视的、自由的、可预见的、更具竞争性的”多边贸易体制。[1]从法律上讲,WTO协议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和政府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法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性。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对政府管制的理念与制度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而这必将进而对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制度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在这个最本质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WTO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最主要的将表现为对政府管制理念与制度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行政法制度方面的影响。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法制度改革而言,WTO规则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既是一种挑战,同时更是一种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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