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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社会的法律变革

  不过,由于知识社会中技术更新频率快,权利人依靠创新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抵消权利被侵权的后果,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来讲,这一特点更为明显。有学者指出,其侵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往往)被知识创造和知识更替所抵消”,从这个角度讲,权利人保护自我的手段增加了。因此,权利会将会越来越多地自己采取技术手段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鼎鼎大名的微软一直通过不断地推出新版软件来避免盗版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众多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开发商也经常通过编写部分并不需要的语句和部分虚假数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 法律全球化的时代
  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律的全球化或者说法律的一体化。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使世界各国逐步认识到,从经济学角度看,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分工能够获得最佳效益;另一方面,全球化的浪潮也涤荡了闭关锁国的历史,把所有的国家都卷进了世界贸易的新时代。全球化的新经济时代客观上要求一个全球性贸易规则和所有的经济人对统一规则的遵守。这一客观要求在法律的反映必然要法律的一体化。
  法律的一体化首先表现为共同规则的形成。从立法者的主体的形成上讲,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组织的建立为共同规则形成和修正提供了重要的、统一的论坛。在世界许多地区,还存在有类似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商机制和统一市场组织,最为典型的有欧盟和北美贸易组织等。贸易组织的实质当然不仅在于其组织。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本身是一个由种种经过长期艰苦谈判所形成的贸易条约所组成的多边贸易组织,这些贸易条约是当前全球性贸易规则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而尽管目前各个国家自身的贸易法律或者说商事法律有很多不同,但可以预见,随着经济进一上全球化,商事主体在范围内从事贸易活动,必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种贸易组织各种规则的制约。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这些规则的一部分,乃至其实质部分必将成为各国国内商事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
  从立法实践上看,国际上不断出现的各种“示范法”、“统一法”等,都是这一趋势的体现。一方面,缺少法制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在立法时往往深受这些法律示范文本的影响,他们往往在吸收了示范文本的同时,结合本国的客观利益和情况进行本国的立法活动;另一方面,随着跨国公司的活动,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往往处于应付压力的困境中,他们经常不得不取消自己本来以为是可以守住的利益范围,转而顺从跨国集团和国际压力。例如,中国《专利法》在制定之初,对于医药、食品等类发明并不进行专利保护。权力机关认为,由于我国西药主要是仿制,因此对医药进行专利保护不利于我国的医药工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一蔟和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对法律和经济发展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我们逐步认识到,不保护医药和食品不仅不利于外国投资,也不利于我国自身新药的开发。因此,我国在1993年修改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印度等国也正面临中国当年同样的问题。可以预见,其结果必然也相同。从这个角度来讲,世界范围内法律统一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法律一体化突出表现为国际商务法律的本国化和各国对有关规则的遵守、执行。在世界成为具有真实意义的一个社会的情况下,要维护这一社会作为整体的正常运行,遵守某种共同规则是客观要求。事实上,世界各国以“互惠”和“最惠国”待遇处遇跨国法律关系已经成为通例。在这两个原则下,外国人的权利具有和本国人同样的法律意义,各国的司法机关则承担了维护国际规则的义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公布的――纠纷判例”中,也明确表明了其“尊重国际惯例的倾向”。学者认为,“中国法院”在商业审判实践中已“越来越尊重国际商业实务中的基本游戏规则”
  另外,法律在世界范围的一体化还表现为法律职能与法律体系等方面都将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趋于统一。
  有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并且乐观地估计:“人类有能力在下世纪中叶达到这一目标。”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法律一体化是全球使用“完全统一的法律”,世界具有统一的一面,但它也是纷繁复杂的,建立统一的“世界法律”只能是一种幻想 。但不可否认,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在更多的方面将趋于一致,法律将逐步克服零散和无序的现实状态,更具有一体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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