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经济社会的法律变革

  从哲学角度讲,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的深入,人们对新事物、新领域必然有新的认识,这种认识最终将会抽象为特定的规律,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新武器。这一过程反映到法律的新规律和新事物被发现,人类对法律的认识将在新的条件下整合,逐步形成新的破坏。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仍然仅仅以法律自身原来的逻辑来解决法律问题可能就不再具有操作性。法律原来的所谓“原则”在逐步增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前也必然会遇到越来越多的难题。这一过程在实在法建设的领域表现为,法律的化程度增强,部门法走向进一步分化,而且,各部门法逐步形成各自的“新原则”。例如,在网络服务领域,尽管目前对于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较多争论,但落实到法律运行的实践中,其最终的解决办法,也就是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应该也不可能超出技术所能达到的程度。除非我们不要网络服务,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苛求网络服务商对于通过自己提供的通道而进行的可能是无穷量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严格责任,因为这一权利义务的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对于网络服务是否媒体还有争论,但我们不能否认传统媒体和网络服务有较多的可比性。而如果我们把传统媒体――报纸和电视来和网络服务加以比较,就会发现,报纸和电视如果播放违法和侵权的内容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就可以发现,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作为一体化规范的特征及其周延性在某种程度上都受到了损害。
  再以专利法为例。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自然法的理论,诚实的劳动必然带来合法的权利。而大多数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诚实劳动取得的技术成果则不一定能取得合法的权利。而在先申请的人则会取得垄断市场的绝对优越地位和一切法律权利。我们如果仍然借用民法理论就无法解释和操作专利法的这一权利配置的所谓“合理”、“公平”问题。
   法律稳定性和周延性的削弱也将给法院判决的可预期性带来负面影响。在新的“原则”形成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成为直面社会冲突的人物,也必然部分承担起确定“新原则”的艰巨任务。形成过程中的、自身不稳定的“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的结合必然使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遭到破坏。这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法律的一个特点。
   知识经济的发展速度较传统经济为快,新技术、新产品更替的频率很高,新的社会冲突频繁出现,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及时高度,传统上习惯法到实定法的转换的一般过程不能满足知识社会对法律规范的迫切需求。从实践角度来看,在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今天,法律建设已经在很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的需要。这里所讲的滞后不是逻辑上的法律必然具有的滞后性,而是对于社会实践中新的“权利”和“权利冲突”,现行法律根本可操作的解决手段,往往只能以某种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自峰发展逻辑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例如,在计算机千年虫问题(Y2K)上,更多地迫于可预见的极大量诉讼的压力,美国宣布千年虫问题不受诉,以这种简单化的手段来解决一个。
  另一方面,法律技术化的成分增加使一部法律的合理性往往取决于其技术基础的科学性,这就造成了法律的理性成分的增加,使从立法者理性角度制定和执行一部法律的操作性在逐步提高,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规范必将大量增加和频繁修正,这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的一个特点。
  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社会领域的扩大化,规制对象的增加,并且由于上述法律体系化的被破坏,立法不可能再包罗万象,企图瘵现存的事物都纳入某体系化法律加以规范的尝试注定是要失败的。最有可能采取的立法方式是“开口子”,辅之以司法个案裁判确定规划。立法之初就为可能产生的新事物留下空间,以便于在未来就之纳入法律之中;而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试行以某种方式解决规则不足的问题。我国法院在这方面也正在进行某种探索。在六作家诉北京在线一案中,尽管我国《蓍作权法》对于网络传输并无规定,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支持了六作家的“版权”。
  3. 知识经济时代法律的另一个明显特征是技术化。技术化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法律的“确定性”。
  法律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技术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以高新科技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其运转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技术手段,因此,技术规程必然成为知识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生产技术规范将要成为法律规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