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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社会的法律变革

  比尔·盖茨在他的《未来时速》一书中写道:“像银行自动取款机那样的电子信息亭,将能保证每位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与政府打交道的新方法。”并且,“最近,为任何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分支设计的软件解决方案,已经研制出来了。”“公民越来越认识到网络的力量,不再接受――政府的服务应该是二等品(这一概念)”。在知识经济最为发展的美国,俄亥俄州的哥伦比亚市在20世纪90年代初便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市政厅”,当地居民可以通过电子通讯系统参与地方政府政治会议的决策。人们“只需在家中客厅按一下按钮,就能对有关决策进行表决”。技术手段的进步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可能性。在这一社会客观基础得以改变的知识经济社会里,人们必然要求更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事实上,基于以下理由,我们认为,在未来充分发展的知识经济社会,作为现代社会法治内核的政治合理性层面上的“民主”必然会发生重大变化,其内涵将逐渐回归古典简单全民民主。现代社会中被广为接受的似乎坚如磐石的民主的核心制度――代议制国家形态的合理性将会受到上述社会发展的重大挑战。
  1.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电脑化的社会,因而使传统上认为在现代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中不具有现实性的民主成为可能。电脑技术迅速发展,运算速度以每18个月翻一番的比例增长,因此,电脑化最终将会使数据的处理成为接近无成本的行为,了成本过大这一实现大范围以至直接民主的最大客观障碍。
  2. 知识经济时代又是一个电脑网络化的社会,一切主要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实现都建立在信息高速公路这一物理基础上。而信息高速公路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实时化。网络技术的发展将逐步克服双向和多向交流的时间障碍。一旦这种社会客观条件得以实现,直接民主的另一个重要障碍――时效性和效率也就不成问题了。
  3. 知识经济的最大特点之一是社会知识化。教育的普及和政治素质的提高是知识经济社会形成的前提和发展的结果,这又使政治不再是少数专家的专利品。有学者认为,“信息化社会由于教育的普及,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民主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 ”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所谓“民智未开”的障碍也必成为历史。
  4. 知识经济是以人为本的经济,知识经济的发展将会伴随着人性的不断完善。现代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以工业流水线为代表的整齐、统一的组织模式,这种生产方式已被效率最高,但它对人的异化也最为严重。生产线上的人不过是另类的机器而已。从企业组织的层面上看,工业社会是建立在“工业和工人”的等级分层基础上的。而在知识经济“报酬递增”的生产中,“组织平等、使命、团队和灵巧”是基本要求。在企业的层次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意味着从严格支配雇员做简单劳动的复杂组织,逐渐向高度信任个人做复杂工作的简单组织转变。 ”人性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们对于民主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民主的制度和社会,才能保证更为充分地实现个人意志,才能保证个人意志得到更为广泛的尊重。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时代的到来,将使普选制和代议制等工业社会的民主政治形式在政治生活中的意义逐渐淡化。民众不必完全通过工业社会的政治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而可以通过网络,对于他们关注的各种社会问题发表意见,参政议政。 ”一方面是民主作核心价值观的地位随着人性的不断完善而日益凸现,一方面是实现更充分的民主具备各种现实可能性。在这一前提下,人们要求享有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民主权利当然是逻辑的发展方向。
  二、 对法律的再思考
  民主的进步骊于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在知识经济由于民主扩
  大化、深化,国家形态的演变,法律思想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无论是在法治本身的价值方面,还是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方面都会出现新的思想和新的实践,法律思想的革命性变革将实现。
  首先,从立法者(law maker)和其他法律建设者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以致
  立法机关所造成之法面临重新取得合法性的问题。民主权利的膨胀意味着立法者地位的下降,这种地位的下降不仅仅是政治上的,而且是意识形态上的。法律既然是“主权者的命令”或“一定的权力机关(authority)制定的规划”,那么,这位主权者和这个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如何?在全民民主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由于立法者地位的合理性问题将要受到质疑,现代社会中法律“天经地义”的“法律”的地位也就面临挑战。如何确定法律作为强制性规范的“合法性”立法可能被看做是非法的,立法者所立之法律有可能被看成“恶”法。因此,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为立法者进面为法律取得的合理性依据。事实上,在“新”民主扩大和深化的过程中,新生意识形态与现实的“民主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在知识经济时代,不仅立法者,所有的法律架构及其组成部分都面临着重新取得合理性解决的重大难题。我们必须回答:如果能够实现直接或更广泛、深入的民主,我们为何还要间接的形式上的民主?间接民主选举出的主权者其法理依据和政治合法性依据何在呢?
  其次,法治的地位也受到民主扩大化和全民民主进程的重要影响。民主的扩大化不可避免地带来法治地位的下降。法治(rule of law)和人治的对立是历史上法学家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般认为,所谓法治,是指保护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权利,政府的一切行动都受已公布的法律规划的约束。事实上,法治之所以重要,其实质在于主权者(authority)和人民主权,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真正的权力人就是人民的监督。民主逐步扩大的过程中正是裨上属于“政府的”主权逐步转变为真正的人民主权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政府权力和人民主权的对立将要逐步消灭,最终实际上将要消灭的是人治和法治的对立。如果这一假设能够成立,知识经济社会能够实现较大程度的人民主政,那么,在不存在人民制约其本身的任务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法治地位的下降将是不可避免的。从历史上看,在曾经实现了某种程度全民式民主的希腊,社会十分发达,在文学、艺术和哲学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中,相对地说,成文法并不很多,也没有职业的法学家集团,谈不到有独立的法学。”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十分轻视法律的作用,称“贤人秉政,为政治之最善者。”只是到了晚年,他的观点才有所改变,转而认为法律是“第二位最佳的”那么,在将要实现更大程度的全民民主的知识经济社会里,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法治将会在政治上取得更高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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