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对象
万毅
【全文】
刑事审判对象,即刑事审判权指向的被告人和罪行,它既是刑事审判权运作的空间范围和界限,同时也是被告人防御权行使的对象和目标,因此,刑事审判对象具有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机能。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以刑事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调整为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和加强对刑事审判对象的研究具有尤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可以为我国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价值模式和结构模式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一、限权:刑事审判对象的机能
自从国家产生和出现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历史进程便始终贯穿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国家权力之于个人权利犹如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个人权利最强有力的保护神,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具有扩张的天性,而且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一旦国家权力过度扩张,超越了保护个人权利所需的必要限度,就会转而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在现代法治国家看来,个人权利较之国家权力,个人权利处于本源和基础的地位,国家权力只是保护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就在于为个人权利提供保护,而不能任意凌侵个人权利。因此,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免遭国家权力的侵犯,必须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过度扩张,具体方案就是通过法律来明文勘定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从根本上说,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发生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场权益冲突。在这一权益冲突从产生到最终解决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刑事司法权,与作为公民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与协调。由于国家与个人力量上的悬殊,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国家刑事司法权的侵犯,客观上要求通过法律来明文限定国家刑事司法权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以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膨胀和扩张。在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体系中,刑事审判权因为在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方面的权威性和终结性,而居于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体系的中心,它既是保护被告人权利最有力也是最后的手段,同时也是被告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潜在侵害者。刑事审判权的运作稍有不慎,就将给被告人造成剥夺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的重大损失。因此,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免遭刑事审判权的侵犯,必须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刑事审判权、防止其过度扩张、损及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