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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 四、新分权的轮廓(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新 分 权—— 四、新分权的轮廓(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


彭亚楠


【摘要】作者:Bruce Ackerman(耶鲁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
译者:杜钢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彭亚楠。
本篇比较宪法论文探讨了美国式三权分立是否适合作为其他国家的宪政模式。Ackerman教授在考察了德国、意大利、日本、印度、加拿大、南非等许多国家的实践之后,反对输出美国体制,而建议采纳“有限议会制(constrained parliamentarianism)”。根据该模式,宪法并不设立独立选举产生的总统来制衡普选的国会,而是实行责任内阁制,政府向民选的议会下院负责,但同时,内阁和下院的权力也将受到其他许多独立机构的制约,其中包括宪法法院。Ackerman教授认为,该模式提供了一条比美国模式更具前途的宪法发展之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分权的三大基本原则——民主、专业化,保护基本权利。
【关键词】宪法 分权 总统制 议会制
【全文】
  四、 新分权的轮廓
  这是一个对大主题的说明性文章,如果它促使我们从麦迪逊和孟德斯鸠的窠臼中走出来,就将达到了它的目的。分权是一个好的理念,但没有理由假设经典理论家已经使其尽善尽美。相反,在我们逐个探讨了分权三个理论基础之后,我们发现有充足的理由质疑公认的美国智慧。
  我的疑问是逐个提出的,而相应设想的修正方案也都彼此独立,并非要么全对要么全错。无疑,某些观点更加合理,而且每个观点都能以各种方式与其他提议相结合或匹配。在目前,更明智的似乎是进行零售而非批发,读者完全可以在对我的方案进行全面考察之后,重新整合新分权的整体框架。
  然而,一个独特的模式的确出现了。居于有限议会制中心的是民选的议会下院,负责产生内阁并制定普通法律。该中心的权力被许多专门的分支所制衡,这些分支都是由分权理论三个基本考虑所引发的。
  在民主合法性的问题上,人民的优先决定限制了下院权力,这些决定通过连续复决做出,并由宪法法院执行。同时,联邦制国家中应设立一个从属性的参议院,单一制国家中则可以设立一个权力较大的第二院,以制衡居于中心的下院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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