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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运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导论

第一部分 运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导论


孟宝森


【关键词】文献
【全文】
  运输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为常见、最具重要性的合同现象之一。社会生产、分配、消费无一不与运输合同发生联系,运输合同成为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联接点和桥梁,日益发挥出其作用。研究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运输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交通运输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发展问题。
  纵观运输合同的历史发展,商品生产是运输合同产生和演变的根本动力,商品流通成为运输合同关系萌动和发育的直接原因;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不会有运输的需求,亦不会产生运输合同;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决定运输合同的现实状况。
  俯视运输合同在一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位置,运输合同具有极其普遍的联系性。现代社会的经济贸易往来,普遍以运输合同为其支撑点之一。人与人、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国家与国家,无一不发生运输合同关系;不同商品之间、不同生产领域之间、生产与分配及消费之间,普遍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
  运输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纵横交错的合同关系立体网中的有机构成成份,其复杂性、多样性导致其整体研究具有不易克服的困难。然而,运输合同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又给人们提出了不可回避,不可置之不理的研究课题。倘若该研究是必要的,在明确了该研究的前提条件、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以后,该研究就必定具有可行性。
   
   (一) 关于运输的性质和作用问题
  “运输”与“交通”两个概念密切联系。交通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往来通达、彼此相通和交接、往返;其二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是指人和物的转运输送以及语言、文字、符号、图象等的传递播送。运输一词是指用交通工具将物资或人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辞海》释义为“人和物的载运和输送”,定性为“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之一”。习惯上将“交通”和“运输”二词合并使用,或者分别独立使用。一般认为,交通包括运输和邮电两个方面,运输的作用是运送旅客和货物。本文所谓“运输”、“交通运输”则专指此义。
  运输的作用是运送货物和旅客,即人和物借助运输工具在空间上进行移动,“商品在空间上面的流通,实际的移动,分析起来,就是商品运输。”如果对运输进行简单的形而上学的分析,完全可以以“生产→运输→消费”的模式来理解运输的性质和作用。但是,这是对运输所进行的表面观察,还不能揭示运输的真正内涵。这种观察也不乏片面性,因为其不包括人的运输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研究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揭示了运输的特性。人所共知,商品生产造就了对商品运输的需求,商品只有通过运输才能开始消费,即表现其使用价值。但是,偶然的、个别的商品运输并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当商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到运输劳动专业化从而形成独立的运输业的时候,运输的特性才最终得以体现。
  马克思把运输业与农业、采掘业和加工业并列,称其为第四产业,视为独立产业部门。在论述资本形态变化及其循环的流通费用问题时指出,“物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在它的消费中实现,并且它的消费可能就会使价值量的变化,从而使运输工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所以,投在运输工业上的资本,会部分地由运输工具的价值追加,而把价值加到被运输的产品中去。”“在产品由一个生产场所到另一个生产场所的运输之后,又有完成产品由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输跟在后面。产品要完成这个运动,方才是完成而可以消费的。”“运输工业一方面自成一个独立的部门,从而形成生产资本的一个特殊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把以下一点当作特征来区别自己:它是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动过程内的继续,并且好像本来就是为流动过程而设的。”我国的运输经济学家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些观点,认为运输业是社会生产部门,并把运输划分为生产过程的运输和流通过程的运输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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