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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上坐着心怀叵测的人

婚宴上坐着心怀叵测的人


何兵


【关键词】诉权
【全文】
  
  何 兵
  儿子亡故,遗下亿元财产。为了使儿媳失去继承权,婆婆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儿子与媳妇之间的婚姻登记。我的同事,中国政法大学的张树义教授做了媳妇的代理人。浙江大学尊敬的胡建淼教授做了婆婆的代理人——两位教授是校友,也是好友。好事的记者们看得喜笑颜开,评论说“南北大腕,温州斗法”。斗法的第一回合是:婆婆有没有权利请求撤销儿媳之间的婚姻关系?张树义说,没有!胡建淼说,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婆婆有这个权利。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两位尊敬的法官分别发表文章,认为“有”,而福建高院以及另几家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判决说“没有”!
  到底有没有?我认为,没有。
  我们日常受人凌辱,无力自救之时,总希望草莽之中,忽然跳出一位英雄,快意恩仇,拔刀相助。诉讼与此不同。为了禁止与纠纷不相干的人无端兴论,法律要求提起诉讼的人,必须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法理上称为“无利益,无诉权。”限制出于以下原因:一、平常人未经过法律专业训练,订立民事合同或者设置其它民事关系,难免有几分缺陷。对此,只要当事人没有争议,国家不予置评,也不支持其他人多管闲事——法院讨厌“多管闲事的人”。除非这个民事关系真实地、严重地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否则,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院将断然拒绝,因为“民无宁日,则国无宁日”。二、法院的容量是有限的。在法院的门前,寻找正义的人们日夜都在排队。为杜绝多管闲事的人横生枝节,浪费司法资源,法院排斥多管闲事的人。三、诉讼不仅耗费财力,而且耗费心力。无端兴讼,与当事人无补,与国家无益。
  “无利益,无诉权”,但这不代表“有利益,就有诉权”——这句话不能反着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有如一团乱麻,经常纠缠不清。如果有利益,就有诉权,天下仍难太平。举个例子吧。
  假如一个少妇被诬“红杏出墙”,除了本人名誉受损,还有谁受害了呢?首先是他的丈夫。这位可怜的丈夫成了“戴绿帽子的男人”——天下还有比这种事更令男人们糟心吗?人们在暗地里可怜他,讥笑他,他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还有谁受害呢?孩子。孩子有了一位淫荡的妈妈,他成了同学们鄙视的对象,抬不起头。受辱的还有这位妻子的母亲,她养育了一个放荡的女儿。受辱的还有兄弟、姐妹……。他/她们事实上都受害了,但他/她们有诉权吗?法律可以给他/她们以诉权吗?不能,法律不能。法律只允许受害的妻子在法庭上孤军奋战。她的亲人们可以从精神上鼓励她,从资金上援助她,但不能代替她,也不能在法庭上与她并肩作战。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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