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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有关知识产权合理性的问题——《知识产权哲学》读书笔记

  
  合理性,如前所述,是人对自己的某种行为要求获得社会认可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这种认可,由于人类文化的发展,已经演变成为多层次的问题。笔者以为,合理性的认可事实上是文化上的认可,而作为文化的认可至少包括法律的、道德的和哲学几个层次。其中,法律的认可是基础,法律的认可引发道德的问题,进而激起哲学的思考。(张文显语)三者既是统一的,又是层次不同的。
  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同样也应该从这几个层次来看。
  首先,知识产权的道德合理性问题。对于道德的描述必然使知识产权获得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例如劳动的理论。由于人类维持生存状态的基础是劳动,因此,劳动用来解释知识产权很容易能够获得文化上的同情,进而获得文化上的认可。但对于劳动理论来讲,其作用仅在于使人们接受知识产权,还远不足以解释知识产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文化上的道德出发解释其合理性,但却不能从哲学上解释其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知识产权产生的客观基础应该是我们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出发点,而这一制度的合理基础只能从历史、经济和社会层面来寻找。由于劳动是人维持生存的客观需要,因此,劳动产生权利具有天然的道德上的合理性,但事实上,笔者以为,不考虑客观环境的劳动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控制和暴力理论,或者说是占有理论。从历史形态上讲,在劳动形式极其简单的社会里,实际上就是谁占有,谁享受,谁就有法上的(不是指法律上的)的合理性。原始的极为简单的劳动本身不具有多少抽象的主观创造的成分,十分接近于动物的本能。在原始状态,人的“劳动”事实上与天然的资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资源宽裕的环境里,“劳动”产生的权利范围和效力就大,反之就少,甚或不能产生任何权利。我们如果对劳动进行具体的分析,就必然会得出劳动的不同形态论。即有低级、中级或高级的劳动,或简单、复杂劳动等。当然也可能有许多种其他的划分方法。而在不同的劳动形态论的基础上来谈论劳动理论,其结论只能是劳动不会产生权利,只能产生权利的可能性,并且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说某种权利是基于劳动形成的,但我们仍然有许多权利并非基于劳动形成,还有其他很多种方式能够取得法意义上的权利,因而我们也能取得法律上的权利。举例来讲,所谓按劳分配和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我国分配体制,就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法权。事实上,我们尽管可以从道德上赋予知识产权可以接受的合理性,但我们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同样存在知识产品的古代知识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也同样不能解释道德的进程。古代的道德难道就不尊重知识吗?
  劳动理论的一个根本缺陷在于,它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事实上,对于物来讲,在人存在的环境里,怎么还能有所谓的自然状态呢?如果我们尊重和考虑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把人和和自然环境绝对割裂开来,那么,任何人和环境的结合都必然形成人类社会或人的生存环境,而不是什么自然状态。对于人的环境甚至动物的环境来讲,控制资源都是其必要生存条件之一 ,当然对于人类来讲,这更具有逻辑上的说服力罢了。只要在一个环境中出现了人,那么这一环境就处于一群或一个人的可能的控制下,一旦受到侵犯就会形成冲突。事实上,任何环境下的人其天然的可控物就是不平等的,不谈环境和资源,单纯的劳动难道真是法律的合理性来源吗?那我们还谈什么公平和正义呢?上帝把世间万物平等地赋予了人类?真的是这样吗?我想,这句话经不住任何推敲。一旦我们从上帝的天国跌落尘世,我们必然面对的是劳动不一定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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