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即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二条规定确定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的附随义务,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当相互协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合同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所以一方面,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这样既便于准确界定责任界限,又有利于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对情况不知而继续履行己方义务所导致的不必要损失,同时又能使双方尽快协商,对合同权利义务作出处理,或变更或解除,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质言之,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能认为有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就可以听任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对方也要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如将易变质货物及时降价销售、积极寻找替代品等,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六、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对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约权的情形时也作了规定,即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约权的第一种情形。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既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实际履行尚存部分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情况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已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抗辩事由,此正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七、 不可抗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风险的种类很多,属于不可抗力诸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具有自己的特征,并区别于不能免责的商业风险。所谓风险,是指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它具有三个特性,即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其一,风险的客观性是指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吸烟会增加发生肺癌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从世界上第一支香烟问世时起,也就存在了,但直到很晚以后,人们才认识到之一点。同理,各种经济行为所面临的诸如自然灾害风险、社会异常事件风险以及商业风险从这些经济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已经存在,当事人已经身处这些风险之中了。其二,风险的损失性是指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状态,离开可能发生的损失,谈论风险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自然灾害风险、社会异常事件风险以及商业风险都是与损失相关的。其三,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的发生与否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与商业风险相比,不可抗力诸客观现象所引致的风险独具特点:(1 )一般是有形的风险。如洪水、冰雹、台风、地震、战争等,都是有形的。而商业风险则一般是以市场需求与价格变化为主要特征的,如银行利率、外汇汇率、供求关系、价格以及政策变化等无形的风险。(2 )多为客观的静态风险。不可抗力诸现象所引致的风险一般是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或变化对社会财富和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破坏性的风险因素,而商业风险则多是人类有意识的社会行为对社会财富和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破坏性风险,如市场结构的调整、银行利率的变化、投资环境的改变等,是一种主观的动态风险。(3 ) 多为纯粹风险。不可抗力诸现象引致的风险,只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无使当事人获利的可能性,即这种风险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社会和个人财富的减少,且这种损失往往是需要通过受害的个人或团体已经积累的财富(如保险)或社会的帮助(如捐助)才能弥补的。而商业风险多为投机性风险,即根据经济学的衡量标准,既有损失的可能性也有获利的可能性,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若交货时的价格高于签约时的价格则于买方有利,卖方承担了价格风险的损失,反之,若交货时的价格低于签约时的价格则于卖方有利,买方承担了价格风险的损失。(4 )对不可抗力引致的风险损失可以通过保险来加以避免,如国际海上货运保险中就有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而商业风险则不然,一般不能投保,因为有损人利己、冒险获利的赌博性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