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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


周宜俊


【关键词】国家机关 从事公务  准国家工作人员
【全文】
  犯罪主体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与犯罪主体不是等同的概念:犯罪主体要件是确定特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而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在犯罪确认后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作出的综合评价。比如在贪污贿赂犯罪 中,只有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要件的人才能成为此类犯罪的特殊主体,而不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否则不但混淆了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体本身的区别,造成犯罪构成理论在体系上的混乱;而且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着深层次上的观念冲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要件的范围,这是关系着贪污贿赂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是对于该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同时由于法条本身的概括性、模糊性,使得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不少难以合理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从刑事政策的高度来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意义。
  1、 国家机关的界定: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国家机关的范围如何界定呢?主要存在一下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机关”就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具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 。其二,认为国家机关除了上述机关以外,还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 。其三,认为国家机关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以及一些名为总公司但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电力总公司等等)。论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所从事的管理活动事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所以不能把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至于那些名为总公司但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并不适用企业的经营机制,而是依靠国家行政拨款,从事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所以其本质上仍属于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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