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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

试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


周宜俊


【关键词】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有效衔接
【全文】
  试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
  ——以经济犯罪双重违法性为视角的分析
  [案例]:
  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B,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
  被告人C,湖南省邵阳市A实业有限总公司(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系该总公司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负责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人C负责经营期间,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非法购入印有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记和字样的泰白R-930钛白粉仿冒包装袋,并将自己加工生产的钛白粉装入该仿冒袋中,在市场上非法销售,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管理的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非法销售数额较大,当属情节严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故触犯刑法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依照刑法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由于被告单位就本案所指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单位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部分,在执行时予以折抵。被告人C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二百二十条规定,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被告人也应依照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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