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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综合执法与行政审判

  1、以区一级为突破口,突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发挥区一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并相应确立了街道一级的综合执法队伍,将执法重心下放到街道一级。有的城市还在市一级设立专门的城管监察机构,对综合执法进行管理;
  2、综合执法职能和职权范围大都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中对无照建筑、工商行政管理中对无证商贩、公安交通和市政道路管理中对侵占道路管理等各个方面。个别城市还扩大到文化市场、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社会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城市外部管理的方方面面。执法力度、覆盖面及实效性大大增强,有力地克服了一些传统的老大难问题;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原相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这些行政处罚权,保证了执法主体的唯一性和不交叉,在权力方面一定程度上划清了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界限;
  4、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在经费方面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罚没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全部脱离,从制度上杜绝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维护了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
  综合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综合执法体制目前是“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市级综合执法队伍或者执法管理机构与区综合执法队伍、街道综合执法队伍三级机构之间如何协调,职能上如何划分,如何防止重新出现机构膨胀,职能混乱,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是综合执法制度能否产生实效的关键;
  2、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鉴于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以及深层次上执法专业化的客观要求,局限于较低层次上的综合执法是无法从根本上取代专业执法的价值的,两种执法体制如何协调,如何加强专业执法机关对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防止出现“两张皮”,是当前综合执法中出现的较为棘手的问题。目前许多城市为此设计了案件移送制度,但实施中出现了移送通道不畅,有的不移送,造成重案轻罚、重案不罚、处罚不当,或移送后专业执法机关不接受、接受后不反聩等现象,影响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3、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与城区综合执法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随着城市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的范围了在不断扩大,城市管理要求也出现了日益复杂、综合性加大等趋势,与此相对的是综合执法队伍在人员数量、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设备等方面都存有较大欠缺,无法应付日益增加的管理要求,这给综合执法的实效性留下了隐患。
  三、综合执法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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