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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综合执法与行政审判

  3、简易性
  这主要表现在综合执法事项大多属于特定区域内大量存在的、情节较轻的、查处难度不大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与此不同的是,专业执法情形较为复杂,执法事项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因此兼有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不规范的是联合执法,多个行政机关为应付紧急情况,大多采用不规范的行政命令方式解决问题,重视整治效果忽视执法程序,导致大量程序违法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4、有限性
  根据目前几个综合执法试点城市的情况,综合执法主体的权力目前主要限于行政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这主要是由综合执法的性质、人员的素质、执法范围等因素决定的。专业执法主体权力则相当广泛,包括受理、登记、审批、许可、收费、检查、调查、裁定、调解、仲裁、强制、处罚、奖励等等。联合执法也往往局限于行政检查、处罚与强制。
  5、独立性
  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综合执法主体除受委托执法以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权力(其权力自专业部门移交后,原专业部门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专业执法、部分联合执法也有该特点,但联合执法中也有一类以联合的名义共同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情形,此时(联合)执法主体不具有独立性。
  二、综合执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地位、存在问题
  综合执法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和经济根源。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领域内发生了巨大变革,许多重要的职能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公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由依赖单位、行业而因用人制度的改革而变得相对独立,个人与社区的关系较为亲密;从企业中剥离出来的部分社会职能以及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产生的许多新的管理的服务要求都由社区来承担,这使区域性的管理变得非常重要;政府职能相应也发生了变革,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发生自上而下的转移,特别是一些诸如市政设施管理、违法建筑管理、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保管理等领域权力下放的趋势尤为明显。行政管理体制亦由传统过分强调垂直性自上而下的“条”式管理以保障各项计划的执行变为强调“块”式的综合性管理;再加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带来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等因素造成的社会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等等,导致现代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管理出现了综合化、复杂化趋势,给传统的以专业管理为主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模式带来了挑战。
  传统行政执法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立法工作的全面展开,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大量增加,政府部门相应分化分设,行政机构林立,职权交叉现象日益明显,机构设置愈来愈专业化。再加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给行政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设置愈多愈细,法律法规也愈多愈细,行政执法相应也愈部门化、专业化。如上海市城市管理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城乡基本建设委员会、城建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基础上新增出园林局、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市政委等行政机构,几乎每立一个法就要新增一个行政执法机构,结果导致行政管理职能分工愈来愈细,部门分化极为严重,发展到部门管理分割行业管理,专业执法职能变得非常狭窄,对一些综合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无法适应;其次,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往往涉及多个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加上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能设置不科学,分工并不明确,职能交叉现象严重,导致多支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对同一个违法现象均有执法管理管辖权,重复执法、多头执法,被群众讽为“七顶大盖帽管一顶小草帽”。职责交叉的背后就是责任不明,针对违法现象,现实中多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可以管,也可以都不管,有利的事情大家争着管,不利的事情大家都不管。执法权与利益相挂钩,存在大量以罚款、收费养人,甚至与违法相对人相勾结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形成大量的执法死角,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再次,在执法方式上,由于职能单一,人员相对不足,加上长期形成的习惯,执法部门多采取联合执法搞“运动”、“突击”式执法,缺乏长效性、规范化的管理,被称为“经常性工作突击做、突击性工作经常做”,执法极不规范;第四,在执法行为上,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作风恶劣,行为粗暴,执法多为“一喊、一撕、一扔”,甚至对相对人大打出手,酿成恶果;最后,由于专业分工,职能细化,容易导致执法力量分散,执法力度小,成本高,效能低,覆盖面小,执法难以到位。这一切都使综合执法的产生具有了深刻的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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